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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02-094
文  号:厦府办〔2002〕20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02-10-23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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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规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现就常用的公文种类及发文字号的使用做出规定。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或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管领导的公文,必须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签发。上行文应由市长签发,如市长外出,由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市政府令应由市长签署。

  (二)厦府。文种一般用请示、报告、议案、批复、决定、通报、通知、公告、通告、意见。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意见;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任免副厅和副局(正处)级干部的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

  4、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由市长签署。

  5、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文种用通知。

  6、适用于发布指导全市工作的重要公文,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文种用决定、通知、意见。

  7、适用于对专项工作或局部区域的工作做出安排或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的公文,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

  8、适用于发布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重大决策、举措的公文。文种用决定、意见或通知。

  9、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向市政府请示事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10、适用于全市性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重要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报。

  11、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文种用公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公文,文种用通告。

  12、适用于成立副厅(局)级机构或由市政府领导参加组成的专项工作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厦府地。专用于全市性用地批文。文种一般用批复。

  (四)厦府外。专用于出入国(境)等事项的公文。文种一般用批复。

  (五)厦府函。文种一般用函、意见、通知。

  1、适用于恳请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解决有关事项,以及与不相隶属机关、平级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对某一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函、意见。

  2、适用于要求下级机关办理,要求有关单位知道或者执行事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六)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现用的主要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应由办公厅副主任以上的领导签发。须由市政府审批又不涉及全市性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或签批后,可以办公厅名义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等。

  (一)厦府办。文种用通知、报告、请示、意见、通报等。

  1、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布置工作、安排任务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意见。

  2、适用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部门的涉及全市性事关重大的公文。文种用通知。国家、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一般应由各职能部门自行转发。

  3、适用于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情况,答复询问,请求批准事项,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报告、请示或意见。

  4、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对已经成立的机构进行人员调整或其他变更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5、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就某方面工作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有关精神或情况的公文。文种用决定或通报。

  (二)厦府办函。文种用函、意见、通知、通告、通报。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告或通报。

  2、适用于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就市政府所属各单位及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予以答复的公文。文种用函。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与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对某一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函、意见。

  4、适用于对下级政府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布置和会议通知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内部情况通报(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

  1、适用于印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和调研材料。

  2、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各区的重要的典型材料。

  3、适用于对政府系统内部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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