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驻厦部队: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5月18日)
为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吸取“312”亚倍德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查找部队租赁房地产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整治以火灾隐患为主的各种安全隐患,达到摸清底数,消除隐患的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逐步建立“军队归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格局,形成沟通顺畅、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工作新机制,维护驻厦部队良好形象,促进厦门市双拥共建和文明城市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詹沧洲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卓锦绵、吕参军、厦门警备区副司令员陈燕飞、南京军区第九房产管理分局局长董德平、市公安局副局长傅新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李新民为副组长,31集团军、厦门水警区、海军南方局、空军后勤部驻厦办、92985部队、武警支队、边防支队、海警三支队、武警水电八支队、73885部队、厦门预备役高炮团、省军区厦门办事处、解放军174医院、南京军区鼓浪屿疗养院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区分管副区长为成员。
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苏玉宝,电话:5302239),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余辉世兼任主任,成员由市双拥办、厦门警备区、南京军区第九房产管理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参加。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范围时间
㈠治理范围:各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及其它对外经营场所,重点治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外口公寓和“三合一”场所。
㈡治理时间:专项治理工作从2007年5月21日至8月20日,为期三个月。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落实责任,确保实效"的原则,采取自查自纠、依法查处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集中治理、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㈠动员部署阶段(5月21日至5月30日)。
1.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明确治理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
2.组织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各驻厦部队后勤营房管理人员参加,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对口联络指导等事项,学习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等知识。
3.各驻厦部队召开承租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和业务培训。
4.5月30日前,各驻厦部队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及其它对外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统一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㈡自查整改阶段(5月31日至7月10日)。
1.各驻厦部队应会同承租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摸清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填写《部队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登记表》(附件),于7月10日前由各驻厦部队汇总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2.对存在火灾隐患等安全隐患场所,各驻厦部队及承租单位、个人应提出整改方案,不能整改的应提出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市、区两级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自查整改的情况,加强联系和指导。
㈢集中治理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
各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各驻厦部队和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及其它对外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察。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未取得《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租赁场所,由南京军区第九房产管理分局或者业主部队进行处理:
属于可以办理《许可证》的,限期补办手续,未按照期限补办《许可证》的或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部队规定给予取缔;属违规违纪出租的,由部队内部依法处理。
属于不能办理《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拟补办《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承租单位、个人提供《许可证》等合法手续,逾期不能提供的,给予吊销执照。
2.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由公安消防部门向承租单位或个人发出法律文书:
属于能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属于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对整改期限届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可能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及时书面报请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法律文书应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证照。
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应抄送相关部队,由相关部队依照法律法规和部队规定进行处理。
3.存在其它安全隐患:如建筑质量、环保、卫生食品、治安等安全问题的,由部队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㈣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治理验收组,分组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专项治理结束后,拟提请市人大解放军代表团对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视察。市政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驻厦部队、各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双拥办。
五、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军地互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办法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㈠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指导、部署、协调专项治理行动,适时组织听取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专项治理验收。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
㈡各区政府: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㈢相关部门职责:
市双拥办: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军地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消防业务培训和指导,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治安部门负责对部队租赁场所治安安全的检查和执法。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对部队租赁场所建筑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执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设置在部队空余房地产内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准入核对把关。
市文化局:负责对设置在部队空余房地产内的文化娱乐场所主体进行准入核对把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设置在部队空余房地产内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部队租赁场所违章建筑查处与执法。
六、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驻厦部队要从密切军地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营造专项治理工作氛围,推进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㈡明确职责,归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与部队之间要密切联系,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对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安全监管职能,部队和承租方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既要加强自我管理,又要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部队房地产性质不明确,难以界定安全监督管理权限的场所,由其部队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报送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㈢结合实际,落实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与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治理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既要依法办事,又要以人为本。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严重、确实难以整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应注销《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设置在房地产租赁场所内的相应市场主体予以吊销证照。
㈣狠抓源头,建章立制。各驻厦部队在新、改、扩建的空余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前,应主动与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联系,进行消防技术咨询,严把建筑消防源头关。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租赁项目审批手续,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符合安全条件,才能办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给予办理登记注册;承租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公安部61号令,在其使用范围内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市双拥办组织公安、建设、工商、文化、安监、城监、消防、各驻厦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协调部队空余房地产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开展情况通报、经验交流等活动,密切军、警、地之间的工作联系。
各区政府和各驻厦部队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8月3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附件:驻厦部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自查登记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