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推动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发布拆迁通告的市财政投融资项目,涉及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的,在具有安置房的条件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不再实行货币补偿。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发布拆迁通告和已发布拆迁通告尚未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涉及直管公有住宅承租户拆迁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公有房屋安置,只租不售。
三、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10日印发
注: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6〕147号)下发之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6〕8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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