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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8 15:31

  厦司〔2017〕75号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协会:

  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精神及庄稼汉市长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2部委(公通字〔2016〕21号)、民政部(民函〔2015〕226号)文件要求,现就“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提出如下措施。

  一、充分认识“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的重要性。“减证便民”,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司法行政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决策部署,在创新和改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困扰基层群众的“证明多、办事难”现象仍然存在,不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当前面临的迫切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李克强总理今年6月1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减证便民”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行立改,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切实做到“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不断提升司法行政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二、坚决清理各类烦扰群众的证明。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有力作为,坚决取消四类“烦民”证明和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公民在申办涉及司法行政各项审批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时,凡符合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公通字〔2016〕21号、民函〔2015〕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类事项和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注销户口、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应予认可,不得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有合法土地房屋产权(不动产)证书或房屋场所租赁合同的,免于提供住所或执业经营场所证明。属于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能够展示自己头脑清楚、表达正确、有行为能力,无需提供医院精神状况证明。积极探索“承诺+监管”方式,取消律师执业核准事项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人事档案寄存证明,将律师、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事项中需要申请人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承诺无犯罪记录即可。认真落实司法部简化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相关措施,对大四在校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人员,不再要求出具格式证明;对香港、澳门考生不再要求提供身份公证信息,对使用户籍眷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报名的台湾考生不再要求提供公证信息,均改为由考生本人做出相应承诺,为报名者提供人性化服务。

  三、最大限度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各窗口单位、各业务部门要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本部门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大服务方式创新力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医患纠纷调解、公证、律师、司法鉴定等便民办事窗口功能升级,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完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法律服务窗口、驻自贸区法律服务窗口建设,努力为打造公平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落实“马上就办”,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

  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坚持项目带动,打造“智慧司法”,依托科技信息企业,探索服务外包方式,推进司法行政数据服务中心(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协调对接城市公共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社区网格化信息管理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协同、校验核对。支持鹭江公证处加快公民信息档案馆建设,解决当事人对“证据一次提供,终身可查询”的需求,促进家族财富有序传承。运用“互联网+”建设“掌上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与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线上线下”相互衔接,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抓紧12348法律咨询热线平台建设,扎实推进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推动实体办事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逐步构建基层便民法律服务站点、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

  五、提升服务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把“减证便民”优化司法行政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摆到突出位置,主动作为、相互协同,持续下功夫,力求新成效。从群众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加强作风建设,真抓实干,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精简会议,减少办文程序,对有关部门一般性业务工作征求意见或业务工作任务配合的文件,由办公室视情转业务处室结合各自职责办理并反馈,或按阅知事项办理,不再呈报局领导批办,让各级领导干部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转移到思考和谋划为民服务、为民办实事上来。加大效能评估力度,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法律服务流程存在的不足,找准症结,拿出具体解决方案,倒逼改革,转变工作模式,从“避责思维”变成“负责思维”,从“群众不便”变成“部门不便”,从“坐堂办证”变成“出门办证”,以改革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公证机构要主动适应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先行先试,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扎实开展当事人办证“最多跑一趟”试点工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发挥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熟悉基层的优势,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在改进公共法律服务中汲取群众智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人大内司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厦门海事法院,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省司法厅办公室。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