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司法局作为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批复

厦府〔2025〕283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确定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请示》(厦司〔2025〕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市司法局作为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请你局结合我市实际,做好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顺利施行。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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