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5〕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29日

 

厦门市海洋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能

2.1 主要职能

2.2 相关成员单位职能分工

2.3 赤潮应急专家组

3 常规监视监测与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

5.2 表扬与责任追究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报告

6.2 信息发布

7 科技支撑

8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8.2 能力建设

8.3 宣传教育

8.4 经费保障

9 其他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10 附则

附件1 赤潮术语

附件2 有毒、有害赤潮藻及基准密度清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市海洋赤潮灾害,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常规监测、提前预警、快速应对、有效消除的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做好各项应急工作,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赤潮影响,持续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近岸海域赤潮灾害渔业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近岸海域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后调查评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的赤潮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

(3)预防为主,防应结合。坚持赤潮灾害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赤潮监视监测、赤潮生物毒素检测、赤潮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加强科普宣传,提高群众赤潮灾害防范意识。

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能

建立市赤潮灾害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警局、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市海洋发展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日常业务由市海洋发展局承担,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为应急联络员。

2.1  主要职能

(1)审批启动、调整和结束赤潮应急响应级别。

(2)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参加的有毒有害赤潮应急处置工作会议,研究决定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重大事项,批准对外发布赤潮灾害信息及相关信息。

(3)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成立厦门市赤潮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灾害处置工作。

2.2  相关成员单位职能分工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全市赤潮应急预案,开展赤潮灾害日常监测监视和应急监测;做好赤潮预警预报;负责建立赤潮处置专家组,组织协调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建立厦门海域赤潮灾害评估体系,组织做好赤潮信息发布,及时将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赤潮科普宣传;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户的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做好高崎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制定完善全市赤潮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赤潮发生期间应急处置工作;适时加强赤潮发生期间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根据赤潮发生情况的研判需要,分析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并适时提供海域水质监测(含在线浮标)等数据资料。

市市政园林局:协同制定完善全市赤潮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赤潮发生期间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对赤潮发生期间在海上产生的生物残骸类污染物(如死亡海洋生物、藻类分解物等)进行清理处置;负责对赤潮发生期间筼筜湖产生的死亡生物体、碎片等杂物进行清理处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同制定完善全市赤潮应急预案,配合做好赤潮发生期间应急处置工作;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物种的监视监测和保护;根据赤潮发生情况的研判需要,适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赤潮发生期间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赤潮应急等级响应期间,负责加强水产品流通安全监管,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主体责任,严禁受赤潮灾害污染、死亡或来源不明等问题水产品上市销售。

市气象局:根据赤潮发生情况的研判需要,适时提供相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赤潮应急等级响应期间,做好食用海产品中毒病例和接触海水引发人体健康损害病例的救治;加强赤潮毒素中毒病例监测,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对赤潮相关中毒症状(如腹泻、神经麻痹等)的识别与报告;对疑似赤潮毒素中毒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污染源;开展海产品赤潮毒素应急监测;汇总分析健康影响数据,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多渠道开展赤潮危害及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开展海产品风险评估,及时向市民作出食品安全预警。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及时通知旅行社、星级饭店分别做好游客和住店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及时评估赤潮对摩托艇、帆板、帆船、皮划艇等群众性海上体育活动的影响,适时调整活动安排;负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恢复海滨浴场经营。

市委宣传部: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舆情监控,引导媒体做好正面宣传。

市委网信办:根据赤潮发生情况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因赤潮引起的治安问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将赤潮监测、赤潮应急处置等按预算管理程序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厦门海事局:协同制定完善全市赤潮应急预案和赤潮防治具体措施,负责对非渔业、非体育运动、非乡镇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厦门海警局:负责查处因赤潮引起的违反海上治安管控规定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赤潮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厦门海域赤潮高发期每日赤潮基层观测监视和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3  赤潮应急专家组

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牵头,厦门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自然资源部厦门海洋中心、福建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等单位的相关专家共同组成赤潮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日常开展厦门海域赤潮防控相关方面的探索和研究工作,研究赤潮形成机制,评估赤潮生态风险,探讨赤潮应急处置新技术和预警预报能力提升,切实提高厦门海域赤潮灾害应对能力。赤潮发生期间,加强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和灾后处理意见等。

常规监视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市海洋发展局组织监测单位、各区赤潮监测联络人和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对赤潮的日常监视监测,利用浮标自动监测系统检测赤潮关键指标,开展赤潮每日等级预报,加强赤潮舆情收集分析。

3.2  当浮标自动监测系统指示赤潮关键指标发生异常或接到疑似赤潮的报告时,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研究所应该立即组织开展赤潮现场监测,对该海域是否可能发生赤潮作出科学的判断。

3.3  当厦门周边邻近海域有赤潮发生时,及时开展厦门海域的监视监测,并对赤潮进行预警预报。

应急响应及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赤潮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3个级别,分别对应最高至最低应急响应级别。

4.1.1  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3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1000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达到5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3人及以上。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2亿元及以上。

4.1.2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达到1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案例。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5000万元及以上。

4.1.3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赤潮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有害赤潮灾害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及以上,或无毒赤潮面积达到200平方公里及以上。

(2)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病例报告达到3人及以上。

(3)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可能达500万元及以上。

另外,达到赤潮基准密度,但尚未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赤潮灾害,属于一般赤潮,不启动本预案。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可以提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发现赤潮后,市海洋发展局根据赤潮灾害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2.1  I级应急响应程序

将赤潮发生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对策,必要时成立联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持续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协调赤潮应急专家组及科研机构加强监测预警和趋势研判,实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全面强化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施全覆盖筛查,必要时加密赤潮核心区水产品毒素检测频次。

(3)全面监管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严格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4)启动跨部门联合行动,全面强化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及重症患者救治工作,必要时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集中救治重症病例。

(5)调集专业力量全面开展赤潮可能引发的污染物清理打捞,最大限度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市民游客感观的影响。

(6)实时滚动发布权威信息,全天候加强舆情监控与正面引导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程序

将赤潮发生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海洋发展局组织专家、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对策,必要时成立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密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动态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严格加强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水产品质量检测,必要时扩大抽检范围。

(3)严格监管赤潮灾害区域渔业生产活动,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4)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协同行动,重点加强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及赤潮毒素患者救治工作。

(5)组织专项力量加快污染物清理打捞,有效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及市民游客感观的影响。

(6)定时发布权威信息,强化舆情监控与正面引导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将赤潮发生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海洋发展局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对策,加强各成员部门应急联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赤潮监视监测,及时掌握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2)加强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水产品质量检测,重点区域进行抽检。

(3)严格监管赤潮灾害区域渔业生产活动,禁止受赤潮毒素影响的水产品上市。

(4)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市场监管、卫生防疫和赤潮毒素患者救治工作。

(5)及时开展赤潮可能引发的污染物清理打捞工作,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和市民游客感观的影响。

(6)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4.3  应急响应调整与终止

4.3.1  应急响应调整

市海洋发展局根据赤潮灾害发生情况、发展趋势及危害影响程度的变化情况,在达到上调或下调应急响应级别条件时,应适时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上调响应级别时可越级调整,但下调响应级别时应逐级调整。

在造成各类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前提下,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下调应急响应级别。

(1)在启动I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30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灾害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10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Ⅱ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赤潮毒素未检出或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Ⅱ级应急响应。

(2)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若有毒赤潮灾害面积降到100平方公里以下、有害赤潮灾害面积降到200平方公里以下、无毒赤潮面积降到500平方公里以下,且未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可降为Ⅲ级应急响应;若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或人身严重不适案例,在连续两周赤潮毒素未检出或连续3天无新增病例的情况下,可降为Ⅲ级应急响应。

4.3.2  应急响应终止

赤潮消亡时,市海洋发展局应及时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有毒赤潮的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海洋发展局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水产品中赤潮毒素情况继续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后期处置

5.1  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

赤潮消亡后,市海洋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开展赤潮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影响等,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5.2  表扬与责任追究

(1)对在赤潮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扬。

(2)赤潮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赤潮灾害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管理

6.1  信息报告

(1)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在赤潮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海洋发展局报告赤潮灾害信息,再由市海洋发展局统一向市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局报送。

(2)赤潮灾害期间,达到Ⅰ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信息上报频率为每日1次;未达到应急响应级别时,赤潮灾害信息可适当降低上报频次。

6.2  信息发布

赤潮灾害信息由市海洋发展局统一归口管理。一般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发展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未达到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条件时,赤潮灾害信息由市海洋发展局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布。

科技支撑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优势和科技支撑作用,持续开展厦门湾赤潮发生机理、生态环境和毒性效应、生态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技术、立体监测技术、预警预报模型和减灾防控管理策略等研究,加快推进赤潮立体智能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赤潮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决策能力。

统筹全市相关监测力量和数据信息,组织协调高校科研院所做好赤潮各项研究和技术支撑工作。打通各部门监测数据壁垒,通过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和海上浮标监测等全方位立体手段,对赤潮发生趋势进行研判预测。

保障措施

8.1  组织保障

加强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赤潮灾害应急工作体系,强化与各区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人员、物资等方面保障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8.2  能力建设

进一步加强赤潮预警报和应急监测工作建设,提升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等赤潮应急监测能力,配备必要的污染物清理打捞设备设施,保障赤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8.3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4  经费保障

应根据赤潮灾害应急工作需求,建立赤潮应急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警报、赤潮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其他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厦门海域其他海洋生态灾害应急处置原则上参考本预案执行,具体灾害响应等级标准可参考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风暴潮、海浪等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按照厦门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实施。

10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附件:1.赤潮术语

          2.有毒、有害赤潮藻及基准密度清单

 

附件1

 

赤潮术语

 

赤潮:海洋中某些浮游生物、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他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具有毒副作用的天然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失忆性贝毒(ASP)、西加鱼毒(CFP)和溶血性毒素等。

有毒赤潮:特指能引起人类中毒甚至死亡的赤潮。

有害赤潮:对人类没有直接危害,但可通过物理、化学等途径对海洋自然资源或海洋经济造成危害的赤潮。

近岸海域: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附件2

 

有毒、有害赤潮藻及基准密度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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