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

厦府〔2024〕117号

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管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行政复议管辖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管辖以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以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对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专业分局及其直接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辖区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四、以区司法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管辖,以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21〕20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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