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厦府〔2022〕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一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守正创新,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相关外事活动,如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八、市长离厦出差、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如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长请示报告。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和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
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责任,理直气壮“一牵到底”;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勇立潮头、勇毅前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现代化经济和社会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打造高质量发展引领示范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贡献厦门力量。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经济持续平衡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四、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理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厦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十七、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效能建设,深入推进“数字厦门”建设,优化 “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每年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发文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委审定。市人民政府制定涉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拟列入下年度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的重点立法项目和下年度拟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立法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提出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按规定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所有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法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依法公开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十五、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和规章、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充分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决策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做出决策并抓好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先行牵头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应急预案,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抓督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同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完善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对各区各部门的督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政策性文件要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三、实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于重大舆情,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迅速反应、妥善处置,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信息。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加强效能建设,强化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委的决议、决定和要求,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其决策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也可结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召开。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按工作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推动落实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能以专题会形式或由分管副市长开会决定的,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当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能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一般不发会议纪要,如确需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报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按程序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确有必要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把关,协调安排。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方便、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区、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原则上不得越级报送公文,接受归口管理的单位、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如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事项的,原则上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多头报文。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各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按照公文处理规程分办处理,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其中: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和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署;涉及重大问题、重大政策的出台或调整,或涉及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视情况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报送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的函件,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或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人民政府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视情况签发或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稿后报市长签发;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推进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研究处理,并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也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更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
属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函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作退件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市委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讲话,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的工作部门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接到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汇报或通报的议题或事项,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研究议定的内容进行汇报或通报。市人民政府未形成决定的,或尚有争议的内容,必须请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汇报或通报。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厦出差、出访、学习或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原则上不同时离厦外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外出,应当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经分管副市长同意,报市长批准后出行。市委对市政府组成人员请销假制度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方略,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我市执行办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四下基层”的优良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
六十八、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九、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七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厦府〔2018〕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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