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

厦财规〔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第二章 配置准入

第六条  进入配置机构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随意撤回委托和变更配置活动程序。

第七条  所有进场配置项目的登记受理、 配置组织等配置活动主要过程,原则上在交易中心场地内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其它场地进行配置活动的,须经配置监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以下简称《配置目录》)规定的市场配置方式进行配置。若需变更配置方式,应按《监管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项目不得入场配置: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得配置的;

(五)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未经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审批的;

(七)其它按规定不宜进入交易中心办理的项目。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十条  项目登记。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按《监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将配置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向交易中心提出项目配置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

(二)项目的权属资料;

(三)项目市场配置决策资料;

(四)配置登记表;

(五)项目情况介绍;

(六)项目配置工作方案;

(七)项目备案证明;

(八)合同样稿;

(九)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项目配置方式与《配置目录》不一致的,需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决定及变更配置方式的公告证明。

第十一条  入场登记。交易中心在接到配置项目入场登记申请后,应对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反馈受理意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入下一步配置程序;申报要件不全的,待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选择中介机构。采用拍卖、招标、竞价等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编制配置文件。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编制配置文件。

第十四条  发布公告。公告内容确定后,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它公众媒体上发布。法律、法规对公告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告期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五条  发放配置文件。配置文件由中介机构统一组织发放。招标文件需售卖的,售价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拍卖文件、竞价文件一律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接受报名。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按照配置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的报名,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在报名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的);

(四)配置项目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其它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  缴纳保证金。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应在报名时向中介机构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数额将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参加配置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意向竞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参加配置活动。

第十九条  公开配置。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的配置活动由中介机构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组织配置;采用竞价方式的配置活动,由中介机构通过厦门市公共资源配置竞价系统组织配置。所有配置组织过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配置结果在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它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配置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成交合同。

第二十二条  退付保证金。拍卖、招标等项目保证金退付按相关规定执行。竞价项目未中标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介机构在配置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参照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结果备案。公共资源管理部门需将所有配置活动的结果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未成功的,可择期按照原方案重新配置。原配置方案中配置方式、底价等实质性要素发生变化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另行制定配置方案向财政部门备案,依备案情况开展配置活动。

 

第四章 配置监管

第二十五条  配置活动在财政部门监管下组织进行,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协助财政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在配置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予以制止,经查实后报财政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配置规则的;

(二)项目配置一方不具备配置资格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配置的;

(四)配置双方当事人或竞标人、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故意操纵配置价格的;

(五)委托方以竞标人、竞买人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六)其它应当予以制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凡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有违法执业及有其它执业不诚信行为的,应及时上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配置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配置活动有异议的,按《实施细则》中的要求递交书面异议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其提供的配置项目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对项目的现状,包含使用性能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情况作真实的报告;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规定开展配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组织或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违规活动。

第三十条  参与配置活动的竞标人(竞买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竞标、竞买资格,不得干扰配置活动,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配置监管部门、交易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不得与竞标人(竞买人)或中介机构串通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属于秘密的信息,如有违反,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区级公共资源项目进行市场配置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公〔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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