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出台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补充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2019〕143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生物医药行业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实现股权交易、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文件基础上,出台本补充意见。现予以下发,请予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补充意见
一、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我区生物医药行业企业进入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股权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企业将股权交易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海沧区项目(实体经济项目),区政府按照投资金额2%给予奖励。前述募集并投资金额最低不少于500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补充说明内容
(一)本意见扶持或奖励对象为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海沧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
(二)本意见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政策条款仍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6〕147号)文件执行。
附件:1.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略)
2.厦门市海沧区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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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