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9〕2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实我市重要副食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1017

 

 

 

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重要副食品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能力。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情应急预案》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要副食品是指冻肉、食糖、鲜蛋、矿泉水、耐储蔬菜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副食品(统称重要副食品)。

第三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包括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简称承储单位)和储备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第四条 从事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管理部门、承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影响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

第六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行目录管理,《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储存补贴标准(试行)》明确:储备品种、数量、产品要求、储备方式、储备时间、承储单位要求、储存补贴标准等内容。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部门根据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适时调整储备品种、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  建立政府委托、企业代储、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动态更新、储存和动用费用适当补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储备工作机制。

第八条 按储备方式分常年动态储备和季节性动态储备。常年动态储备品种包括冻肉(猪肉)、食糖、鲜蛋、矿泉水等,要求常年保持计划储备数量。季节性动态储备品种包括耐储蔬菜等,可根据淡储旺吐和有利稳定市场供应、保持社会物价相对稳定、节省财政补贴的原则,调整储备时间、产品要求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管理、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承储单位;下达委托承储任务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测;下达储备动用计划并组织投放;根据储备费用开支变动情况,提出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提出储备副食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受理、组织审核承储单位费用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开展资金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会同市商务局制定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对储备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对储备副食品有关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评价。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当与管理部门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权利和义务。承储单位负责储备副食品的生产(或采购)和在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严格执行下达的储备任务,在企业正常经营周转库存水平之外,按时限、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副食品足额入库;结合企业日常经营,适时对储备副食品进行轮换更新,并自负盈亏;执行下达的储备副食品应急动用、出库投放指令;按规定报送储备管理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在规定储备期内确保储备副食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申请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等事项。

 

第四章 承储单位及任务的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承储单位布局,考虑保障重点、兼顾平衡和历史灾情等因素,选择安排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便于管理调度的本市规模生产型或流通型企业。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储存补贴标准(试行)》对承储单位要求。

(二)在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区域内有与储备品种、规模、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储存仓库,以专业库为主,外租库为辅。储存仓库中拥有物权的重要副食品数量应超过《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储存补贴标准(试行)》中规定的该储备品种储备数量的20%

(三)具有储备商品入库、出库、储存、运输、配送能力。

(四)企业有规范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近3年内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违法记录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承储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仓储设施条件,自愿承担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相关承诺等。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现有重要副食品储备数量购入证明材料。

(四)储存场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五)自有物流配送能力证明或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1年以上合作协议。

(六)财务报表。包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及任务的确定流程如下:

(一)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报市商务局。

(二)储备企业及承储任务的核定。将申报企业按储备品种、依实际储备数量从高到低排序,以不高于实际储备品种数量的60%,初定企业承储任务,承储任务分解完成为止。每个储备品种的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家,仅有1家申报企业的例外。

(三)市商务局通过局务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等形式确定承储企业名单及相应承储任务,按储备品种择优选取。承储企业名单及相应承储任务视储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动议调整审定。

(三)市商务局下达承储任务,并抄送市财政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对承储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管理不善达不到有关条件要求、或连续出现管理问题、或储备任务未按规定完成、或造成损失的,管理部门可动议调整审定,取消该承储单位的承储任务,并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因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被取消承储任务的单位,两年内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购进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任务要求,积极、及时组织储备副食品的购进。

第十七条 在正常情况下,重要副食品购进以及轮换的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掌握,自负盈亏。

如因货源紧缺、进货价高、经营风险大,企业难以完成储备任务,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调整储备任务。

 

第六章 储存和保管

第十八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实行专仓(或专堆)定点管理,并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仓库应当建立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批次和轮换情况,账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监测和动用。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轮换更新,确保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质量。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常年动态储备的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的储备任务数,季节性储备商品按储备任务依时储足。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大批量轮换期间,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其库存可以略低于任务数,最低不少于任务数的70%,期限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一条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定期向市商务局报告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库存及商品市场变化动态等情况,报表和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规范。

承储单位对储备市级重要副食品执行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确保主管部门动用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时,货物保质期剩余至少3个月,货物保质期低于1年的可适当降低至其保质期的三分之一,保障动用周转工作。

 

第七章 动用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动用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四条 遇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为平抑物价需要动用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时,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及补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指定实施。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使用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时,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可临时调用,同时应审定动用及补贴的标准(含储备动用过程中产生的低于成本的价差和装卸、运输、加工等费用),并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八章 费用补贴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费用补贴,即储存补贴,由市商务局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储存补贴按承储单位实际储备量、储备时间、对应储备时间按照《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储存补贴标准(试行)》(详见附件)进行核定。

储存补贴标准含储备副食品占用资金利息补贴、仓储保管费,储备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应补贴标准。

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测情况核定补贴,核定后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在储备合同期满后30日内,由承储单位根据承储数量、品种、质量、轮换等实际完成情况,向市商务局提出储存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明细说明;

2.储备物资的采购合同、票据或生产加工等佐证材料;

3.储备物资进销台账;

4.日常储备监测记录;

5.承储单位储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或者大批量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对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承储单位落实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开展核实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管理,不得储存掺杂使假、假冒伪劣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检验检疫证明缺失的产品。在市级重要储备副食品的购进、储存、轮换等工作环节中,确保储备物资不变质、不腐烂、不过期、动用时有效保质期不低于3个月,确保储备蔬菜新鲜、食用安全。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影响储备动用的或市民因食用储备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承储单位的监督,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承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出现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不配合监督的、或不服从、不配合市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部门调控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动用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应当终止合同、取消承储任务。

发现承储单位1次实际储备数量不足储备任务数的40%,直接取消其承储任务,并追究承储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监测2次发现实际储备数量超过储备任务数的40%但不足70%的,市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部门按监测历次中最低量核定储备费用补贴。

监测发现储存物资存在掺杂使假、假冒伪劣产品,管理部门拒绝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补贴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取消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和监督,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实。企业存在骗取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以前以及收回后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局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编报、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现承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而不及时纠正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制定储备管理制度,报市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区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由各区政府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51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商品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目录及储存补贴标准(试行)()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