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企监〔2019〕6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0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核查处理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正常秩序,根据《电子商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下称“无照无证经营主体”),是指依法无需取得行政许可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计量器具等行政审批,通过自建网站(下称“网站”)、网络交易平台(下称“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数据搜索、日常监测、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取网站、平台及其所有者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涉及厦门市行政区域的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线索,对其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和行政审批信息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与国内主流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电子数据取证等互联网科技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核查处理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奠定技术基础。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系统开展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和上级指定管辖的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核查处理工作。

根据就近、便利、效率原则,市局可以指定区局管辖,也可以直接核查处理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信息。

第七条  市局经过初步筛选,确定需要进行核查的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名单后,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网”、“厦门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集中发布关于核查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身份的公告。

第八条  核查公告发出后,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以下书面材料直接或者邮寄送交核查机构:

(一)网站、平台所有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站、平台域名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网站、平台ICPIS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网站、平台互联网接入服务协议复印件。

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

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应当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并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核查公告发布后,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无法在十日内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明其合法身份的书面材料的,或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其合法身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如下处理:

(一)由市局通知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由互联网科技企业利用其面向社会提供的搜索引擎、浏览器等公共互联网渠道,发布关于该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身份的提示信息,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谨慎与之交易;

(二)对相关线索进行进一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条  核查公告或者提示信息发布后,涉嫌无照无证经营主体有异议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涉及被立案查处的,还应当提供已执行和已整改的证明。

经核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市局应当及时通知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互联网科技企业,由互联网科技企业撤销其利用面向社会提供的搜索引擎、浏览器等公共互联网渠道发布的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息核查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手机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