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民〔2019〕33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生活水平,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老区〔2018〕15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略高于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按略高于2018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5%的增长幅度,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一)革命“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1430元提高至1570元,增加140元。
(二)革命“五老”遗偶每人每月由760元提高到840元,增加80元。
二、经费保障和发放办法
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定期生活补助金由各区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列支。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补助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标准发放,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列支。请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此文有效期为1年,厦民〔2018〕24号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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