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补植复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19〕69号

各区农林水利局(农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修复受损林地,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花园城市的颜值,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特制订《厦门市补植复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19年2月15日

 

 

厦门市补植复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打击违法和修复生态有效结合,督促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及时修复受损林地,以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补植复绿”是指违反了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因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行为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及时修复受损林木、林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厦门行政区域内,因失火,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开垦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破坏林木、林地的行为人,进行“补植复绿”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补植复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对“补植复绿”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补植复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行为人的能力和意愿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自行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2.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二)按“补植复绿”地点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原地“补植复绿”。行为人负责对受损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2.异地“补植复绿”。当受损林地不具备“补植复绿”条件时,行为人根据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受损人提供,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造林的林业用地进行修复造林。

第六条  签订协议(承诺书)方式:

对原地“补植复绿”的或由受损人提供其他补植地点的,行为人应与受损方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文本报林业执法机关备案;

行为人同时是受损方,对受损林地的林权属于行为人部分的,则行为人应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报林业执法机关备案;对异地“补植复绿”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的,行为人应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报林业执法机关备案;

行为人委托第三方代其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的,应有书面委托书,由被委托人代表行为人签署协议;

协议(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如协议(承诺书)内容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的,林业执法机关应责成当事人修改完善。

第七条  书面协议(承诺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补植复绿”的履行责任主体是行为人或其委托人等。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明确受损林地的位置、面积和林种、树种及案件的性质等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分为过失损害林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垦等不同类型。

(三)明确修复要求,包括修复的地点、面积、方式和期限:

1.修复地点分为原地“补植复绿”和异地“补植复绿”两种。原地“补植复绿”的,修复地点为受损林地;原地“补植复绿”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照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面积实施异地“补植复绿”;

2.修复方式原则上采取人工种植树木方式;

3.修复期限确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符合植树气候、季节要求,原则上应在林地被破坏的当年或者第二年春季完成;二是不影响林业案件执法调查取证。

(四)明确造林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补植复绿”的造林按福建省《造林技术规程》地方标准执行,造林作业设计应符合我市的造林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2.行为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依据造林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补植复绿”施工作业设计方案,并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五)明确造林验收的标准和要求:

1.“补植复绿”的造林检查验收按福建省林业局制定的年度《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检查验收办法》执行,同时符合造林作业设计的要求。

2.行为人应委托有林业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材料上报区林业主管部门。

(六)明确管养责任。验收合格后,应明确管养责任,具体如下:

1.行为人与受损方不一致的,行为人应与受损方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行为人负责移交后两年内的幼林抚育责任,受损方负责补植树木的日常管理责任和移交两年后的幼林抚育责任;由林业部门指定异地“补植复绿”的,由区林业执法机关指定管护责任人;

2.行为人就是受损方的,由行为人直接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和幼林抚育责任。

(七)明确法律责任。对签订协议的,应明确协议由双方自愿签订,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内容依法依规,公平合理。对双方已达成一致并经调解机构调解后签订的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协议,行为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的,受损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协议履行

(一)施工作业设计方案执行和变更。行为人应严格执行经报备的“补植复绿”施工作业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如确需变更的,应由行为人重新编制并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实施。

(二)造林施工的监管和验收。施工期间,行为人应自觉接受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施工完成后,应将委托具有林业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验收报告,报送区林业主管部门。区林业主管部门可组织抽查,监督造林质量。

(三)落实管养责任。验收合格后,行为人和受损方应按协议规定的管养责任,履行双方管养责任。

第十条  “补植复绿”的成果应用

林业执法机关在办理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的案件时,应告知行为人可以采取“补植复绿”的方式进行补救,作为执法机关依法从轻处罚的依据。

行为人签订“补植复绿”协议(承诺书)后,可将“补植复绿”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林业执法机关和区林业主管部门,并书面申请从轻处罚。

林业执法机关根据“补植复绿”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和行为人的书面申请,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可依法从轻处罚。

如未如实履行“补植复绿”的,林业执法机关可按规定将行为人纳入信用监管对象,该行为人再次违法破坏森林资源,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

 

生态修复造林技术要求

 

本造林技术标准按国家林业草原局新修订的2017年1月1日实施的《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制定,一般性造林密度按照附录C中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表的要求执行。根据厦门市森林生态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林、生态林、生态景观林、沿海防护林造林分类,分别提出以下造林技术要求:

一、商品林

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1. 树种选择。在适地适树原则基础上,选择乡土阔叶树种和珍贵树种,可适当搭配一些生长快的速生树种进行造林。

2. 苗木规格及种植要求。采用整地挖穴植苗造林,造林季节一般安排在1~5月进行,采用容器苗造林。苗木要求2年生以上壮苗,苗高0.5米以上,地径0.6厘米以上,容器袋直径≥8cm、高度≥10cm。栽植做到随起苗随造林,栽正舒根,栽植后1~2个月内补植,凡造林未成活、病虫为害而死亡的植株,及时补苗,确保造林成活率。

3.造林密度。阔叶树造林为120-200株/亩,速生珍贵用材树种造林密度为70-110株/亩,慢生珍贵用材树种造林密度为167-208株/亩,且分布均匀,人工措施到位。

二、生态林

生态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如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和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我市重点生态区位有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林公益林,包括重点区位(茶果园改造)、生态功能脆弱地区、水土流失治理以及沿路、沿江、城市周边等林分。

1. 树种选择。在适地适树原则基础上,选择抗风性强的乡土阔叶树种和珍稀阔叶树种,以维护生态安全、美化景观为主,可适当搭配一些生长快的速生树种进行造林。主要造林树种有台湾相思、马占相思、木麻黄、枫香、木荷、杨梅、樟树、火力楠、银合欢、山杜英、福建柏等。不宜选择种植如桉树、马尾松、龙眼、荔枝、枇杷、李、梨等树种。

2. 苗木规格及种植要求。采用整地挖穴植苗造林,造林季节一般安排在1~5月进行,采用容器苗造林。苗木要求2年生以上壮苗,苗高0.5米以上,地径0.6厘米以上。容器袋直径≥10cm、高度≥10cm。栽植做到随起苗随造林,栽正舒根,栽植后1~2个月内补植,凡造林未成活、病虫为害而死亡的植株,及时补苗,确保造林成活率。

3.造林密度。阔叶树造林为120-200株/亩。修复补植造林,阔叶树等其它树种为50-110株/亩,且分布均匀,人工措施到位。

三、中心城区环城一重山森林生态景观林造林

中心城区环城一重山森林生态景观林是指市、区、镇中心城区环城一重山一面坡(含人口5万以上的中心城镇一重山)森林。

1.树种选择。按照“造林大苗化、树种多样化、品种乡土化、色彩季相化”要求,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常绿与落叶镶嵌,选择多种阔叶树、珍贵树、观叶或观花树种,打造地带性植被为主体的森林生态景观。

2.苗木规格要求

选用优良品种品系、生长健壮、顶芽饱满、根系发达、无检疫对象和机械损伤的2年生以上袋装容器大苗(容器袋直径≥12 cm),尽量选用本地苗木,就近起苗调运。

3.种植要求

在上年秋、冬季或造林前一个月完成林地清理和整地挖穴。采用带状、块状整地,挖明穴、回表土。穴规格:60cm(面宽)×50 cm(穴深)×40 cm(底宽)以上,造林当年每穴施基肥(有机肥)2公斤,第二年结合抚育追肥1次,每年抚育2次,连续抚育管护3年。

4.造林密度

新造:每亩种植阔叶景观树种≥110株,且均匀分布。

林分改造:每亩套种阔叶景观树种42株以上,实行带状、块状种植;对林中林缘分散细小空地、不规则地、跳跃地等,可见缝植绿,按种植株数折算成相应面积。

四、沿海防护林

沿海防护林是指沿海以防护为主要目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沿海防护林是由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和其他防护林等5类防护林组成的“防护林综合体”。

1. 苗木规格及种植要求。造林苗木必须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35/127-2004)规定的1级苗和木麻黄水培苗育苗技术规程(DB35/T502-2003)中规定的1-2年生Ⅰ级容器苗(容器袋直径≥12 cm)。种植密度按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实施,挖大穴、填客土、下基肥,在必要地段设置风障、喷滴灌设施,其中:泥岸基干林带造林以秋茄等乡土红树树种为主,每亩种植密度≥1000株,岩岸基干林带造林密度≥222株/亩。连续抚育管护3年。

2. 林带修复。现有岩岸残次林带修复每亩补植平均株数≥35株,苗高≥1.5米;现有沙(泥)岸残次林带修复采用2年生袋装苗,每亩补植平均株数≥46株;现有立地条件差、林木生长不良的林带修复可采取施肥等抚育措施,促进林木生长,加快郁闭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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