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公综〔2019〕54号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文明交通,鼓励市民参与监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交警支队。

 

厦门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日

 

 

 

厦门市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文明交通,鼓励市民参与监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立“厦门市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以下简称“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与车载智能行车记录仪、手机APP等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对接,接受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行车记录仪接入标准见附件。达到接入标准的厂家型号将定期在“厦门交警”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市民可自行选择采购符合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第三条  市民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实名注册,并验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信息。

相关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第四条  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交管平台”):

(一)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

(二)提供的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图片或视频资料真实、合法,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规定的证据规格;

(三)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21条规定的应予消除的情形。

市民未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片,或者提供的图片不符合相关证据规格要求的,不得录入“交管平台”。举报人要求处理的,按规定调查核实。

第五条  在本市发生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民在3日内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并经审核后录入“交管平台”的,每起给予奖励人民币50元:

(一)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代码8310D);

(二)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代码8601D);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包括闯单行道,违规左转、掉头等)(代码13442);

(四)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包括跨压路中实线、导流线等禁止标线)(代码13452);

(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代码8203D);

(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的车辆的(代码8204D);

(七)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代码802CD);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代码802DD);

(九)违反规定进入应急专用车道行驶的(代码802ED);

(十)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代码8309D);

(十一)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的(代码801ND);

(十二)在网状线区域停车的(代码801LD)。

对同一举报人一个月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市民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满18周岁,或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举报人是本市公安民警或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的;

(三)举报信息因证据规格不合格、相关违法行为已被现场查处等原因未被采用并录入“交管平台”的;

(四)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以违法或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举报信息的;

(六)其他不应给予奖励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在每月底前将上月的奖金支付至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卡号或者微信、支付宝帐号。

对多人举报的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相关民警和其他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擅自宣传报道的,按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交通违法举报平台”提供伪造的图片或视频资料,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交通违法举报平台”的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

(二)审核举报人提供的图片或视频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录入“交管平台”;

(三)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信息的处理结果,并提供查询;

(四)处理异常举报案件;

(五)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六)每月整理经审查录入“交管平台”的举报信息,对应予奖励的,按规定报请审核、审批后,及时支付给举报人;

(七)其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市民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具体规定,奖励范围未与本办法重合或奖励标准比本办法更高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举报平台智能行车

记录仪接入标准

 

第一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由视频图像采集单元、数据联网传输单位、数据存储处理单元及应用软件等组成,具有高清摄像头、卫星定位、无线数据传输以及触发按钮等功能模块。

第二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应有铭牌,铭牌应标出设备型号及唯一的设备编号。

第三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在车内安装固定应可靠,安装后拍摄角度应可调整,其主电源应为车辆电源,应自备断电短时蓄电单元,在外部电源断电情况下完成数据保存和正常关机,避免数据丢失。

第四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应具备计时功能,应提供实时北京时间日期和时钟,应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记录实时日期;

对于视频流记录,应能以时、分、秒或hh:mm:ss的方式记录实时时钟,对于图片抓拍记录,应能以时、分、秒(精确到0.01s)或hh:mm:ss.ss的方式记录实时时钟;

应具备自动校时功能,取证设备时钟与北京时间的误差不超过1.0s。

第五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应具备手动快速触发取证功能,自动记录触发时刻之前、之后各不少于7s的连续视频数据,或触发时刻之前、之后各不少于5张证据照片,其中视频应采用H.264或H.265编码,视频帧速率应不小于15fps,视频、图片分辨率应不小于1280×720像素点。

第六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所拍摄的视频应流畅,具备昼夜光线及环境背景变化的适应能力,且能在逆光、强光、路灯照明、汽车前照灯照明等光照条件下清晰成像,清晰度应能满足人工对机动车车型、车身颜色、号牌号码以及现场状况认定的要求,单方向(车前方)监控的视场角宜大于等于140°。

第七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应能在录制的视频、所拍图片中自动叠加日期、时间、设备编号、地理位置信息等信息,视频流及所拍图片应有原始防伪信息,防止原始图片在传输、存贮和校对过程中被人为篡改。

第八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应具备联网数据传输功能,应具备将触发前后的视频或图片按数据规格传输至举报平台。

第九条  智能行车记录仪需在交通违法举报平台实名备案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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