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残联〔2019〕3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稳定和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和《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财政核拨、核补的用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其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我市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并且超出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含1人)。

对上一年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用人单位,按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并且超出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1人以上(含1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并核定了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岗残疾人,并为残疾人按时足额缴交社会保险费且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金)不低于厦门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安排1名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仅列入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人数核定,不作为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计算。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超比例部分每超1人按当年度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10名的用人单位,按当年度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用人单位管理奖励;月均安排残疾人员达到20名以上(含20名)的用人单位,按当年度厦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用人单位管理奖励。

第九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奖励资金所需经费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8月15日期间,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i厦门”完成本单位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报、预审工作,预审通过后,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窗口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填写完整的《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2.税务部门出具的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资料。

3.残疾人的《厦门市居民就业创业登记证》有效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申请补贴期限内加盖了银行业务章的用人单位发放残疾人工资的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于8月31日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符合规定要求的,分别在市残联和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残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残联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批并将资金拨付至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享受奖励的用人单位将有效的统一收款收据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窗口;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资金预算申请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超比例奖励的审核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退税政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总数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奖励的发放情况汇总、建立台帐。对享受超比例奖励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之外,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两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对在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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