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科〔2018〕5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 11月9日
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与厦门市产业融合发展,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自主权,对高校、科研院所项目经费实行切块下放(以下简称“切块管理项目”),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是切块经费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切块管理单位”),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项目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即“科技创新25条”)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科研院所切块经费支持范围:
(一)在厦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
(二)在厦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及台港澳开展科技合作。
第三条 高校、科研院所切块经费支持对象:
(一)在厦各类高校;
(二)在厦中科院及部、省、市属研究所;
(三)外地高校、科研院所与本市签订校(院)地合作协议,在厦建设独立法人(或独立非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未列入切块管理单位的在厦高校院所及其它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研发机构,申报项目补助,归口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统一申报管理。
第四条 每年度的切块管理单位名单及切块管理经费额度,以上一年度切块额度作为基数,根据每年的绩效考评情况调整,由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切块管理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切块管理项目申报通知发布、兑现拨付、绩效考评。各在厦高校、科研院所是切块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自行建立项目筛选、过程管理和验收等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切块经费,并对项目补助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与本市企业合作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合作到账金额(要求≥10万元)、与国际及台港澳合作项目按照每个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要求≥10万元)的50%给予研发团队补助。单个项目最大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总金额应控制在单位切块总经费之内。
第七条 各单位切块经费中,用于支持纳入市科学技术局技术需求对接项目库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国际及台港澳科技合作项目和青年科研人员(40周岁以下)项目的补助经费总额应达到单位切块总经费的50%以上。
第四章 支持流程
第八条 切块管理项目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安排各单位切块经费额度,发布申报通知。
(二)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上申报。
(三)各切块管理单位按公平公正原则筛选项目,在“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上提交审核同意立项项目,并以公函形式(含推荐项目汇总表)报市科学技术局。
(四)市科学技术局业务管理处会同各切块管理单位按第七条要求审核调整切块经费额度。
(五)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件,拨付切块经费。
(六)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应于项目完成后及时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上填报项目成果情况和佐证材料,并经各切块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超过3个月按逾期处理。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切块管理单位上一年度应完成的产学研合作成效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本年度安排产学研切块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切块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开展产学研管理情况、产学研合作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及增幅、与本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横向课题经费总额及增幅、所获得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及增幅、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及增幅、产学研合作成果在企业实际应用或产业化成效、培育企业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考评得分≥85分为优秀;
(二)70分≤考评得分<85分为合格;
(三)60分≤考评得分<70分为基本合格;
(四)考评得分<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与切块经费额度直接挂钩:
(一)考评优秀的单位,按120%安排;
(二)考评合格的单位,按100%安排;
(三)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按50%安排;
(四)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度切块经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若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市科学技术局追回资助资金,将高校、科研院所申报补助所在的院(系、部)及项目负责人列入科技“黑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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