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集府〔2018〕17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宿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7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民宿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集美区可申报民宿的区域由集美区政府划定。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消防要求

集美辖区内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 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与公安机关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开展安全巡查,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制度。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等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且监控系统录像至少保存30日。

12.民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民宿内不得进行淫移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部门职责

(一) 区文体旅游局

1.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4.负责辖区民宿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

5.核验辖区民宿是否符合《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明确的民宿定义、经营规模等要求;

6.受理民宿涉及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2.按要求设立社区加强一类的微型消防站;

3.组织民宿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在地村(居)委会”)与民宿协会共同拟定民宿经营责任协议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4.指导在地村(居)委会做好本区域民宿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房屋建筑风貌是否符合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等进行把关,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

5.指导鼓励成立相应的民宿协会,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协助处理投诉事宜。

(三)区执法局

加强对符合开办条件民宿的日常监管,防止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四)区建设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

2.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存在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等情形。

(五)集美消防大队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及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六)区卫计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2.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3.经营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4.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6.经营场所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疾控中心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民宿经营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核验其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八)集美公安分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符合:

1.民宿经营业者对民宿安全负责,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符合民宿日常治安管理规定,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3.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4.在经营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出入口、营业大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车场等安装电视监控设备,且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0日。

公安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民宿治安管理规范。

(九)区安监局

核验所申请民宿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各部门应明确申报核验所需材料及要求。

(十一)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四、民宿的申办

(一)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民宿申报受理单位。

(二)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4.民宿建筑的产权材料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三)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

区文体旅游局根据实际,牵头各部门进行联合核验,并出具核验证明。

()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符合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区文体旅游局将通过核验的民宿名单发函发函给集美公安分局申请开通民宿治安管理系统,并由民宿经营者与集美公安分局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五、其他

各部门应依法加强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管、卫计、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54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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