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129

 

 

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9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不断提高认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上的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㈡保证完成任务。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力求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对其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法规项目,要主动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扩大参与力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广泛凝聚共识。

㈣完善协调机制。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防止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法制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㈤强化调研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9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我市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和《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拟定于201910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分别是市市政园林局和市人防办。

㈢检查方式

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

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依法治市办等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附件

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法规项目

法规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  间

1

厦门经济特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

已报送

2

涉及生态环境的法规清理(包括《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筼筜湖区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4件经济特区法规)

市法制局及

相关部门

2月

3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修改)

市财政局

2月

4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市建设局

4月

5

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4月

6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市旅发委

6月

7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办法

市文广新局

8月

8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市环保局

8月

1

厦门经济特区快递发展条例

市邮政管理局

 

2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市会展局

 

3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市执法局

 

4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市规划委

 

5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修改)

市卫计委

 

6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市金融办

 

7

厦门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市公安局

 

8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

 

1

厦门经济特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市民政局

 

2

厦门经济特区不动产登记与调查管理规定

市国土房产局

 

3

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

市民政局

 

4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救助条例

市民政局

 

5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修改)

市教育局

 

6

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居民待遇若干规定

市台办

 

7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市建设局

 

8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改)

市公安局

 

9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促进条例

市教育局

市老干局

 

10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市卫计委

 

11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安全信息管理若干规定

市公安局

 

12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修改)

市教育局

 

13

厦门经济特区医护人员职业防护办法

市卫计委

 

14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

 


二、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项目

规章名称

起草责任单位

草案报送

时  间

1

厦门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5月

2

厦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市执法局

6月

3

涉及生态环境、“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民营经济发展等规章清理(包括《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等)

市法制局及

相关部门

7月

1

厦门市大型桥梁隧道管理办法(修改)

市交通运输局

 

2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修改)

市公安局

 

3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市国土房产局

 

1

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市海洋渔业局

 

2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市国土房产局

 

3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法制局

 

4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1

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修改)

厦门港口局

 

2

厦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3

厦门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

厦门港口局

 

4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市法制局

 

5

厦门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市粮食局

 

 

2019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项目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1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3号)

市市政园林局

10月

2

厦门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

市人防办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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