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116

 

 

厦门市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福建省践行“马上就办”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和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举措,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现提出若干具体措施。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推进完善PPP健康运行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存量项目监管,规范有序推进翔安新机场片区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建设,确保PPP项目协议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招投标政策,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赋予社会投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加强政策效果监测与评估,提高政策精准度。抓好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以及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政策的落实。推进应收账款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业务。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业绩良好的龙头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在银行债委会机制框架内协同行动,落实增贷、稳贷、降息、债务重组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考核权重。制定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明确免责情形,细化认定标准,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于本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于追究信贷人员合规责任。

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五)用好应急还贷资金,帮扶困难企业还贷续贷。扶持我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资金周转需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银行提前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提高转贷效率。坚持“一企一策”,持续化解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债权和股权基金,向辖区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上市公司资金融通支持,尽量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打造永不落幕的政银企对接会,利用线上、线下平台,帮助企业需求与银行信贷资源实现精准对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六)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着力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资金,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七)加强沟通协作,持续推进银税贷款业务。探索建立标准化的数据线上传输平台,为大范围推广银税贷款业务创造硬件设施条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总对总”方式开展对接。帮助中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换为“真金白银”。积极推动“微税贷”项目上线,推行“快速申请+审批+放贷”,通过手机操作,实现线上全流程纳税信用贷款“秒批秒贷”,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八)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在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基础上,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要求。

责任单位:厦门银保监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九)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严禁以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利率。监督金融机构不得以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转嫁成本以及向借款企业收取承诺费、财务顾问费等不规范经营方式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组织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一)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二)将政务诚信纳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体系,按照国家、福建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推动外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三)实施国家部委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十四)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严格执行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十五)进一步完善我市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六)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或修订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法制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十七)每年梳理汇总一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外资项目,纳入到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库进行跟踪管理。进一步提升外资重大项目审批时效,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定期由市领导召开协调会,对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包括用地、用海、用林等事项进行协调,加快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重点办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八)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鼓励类外商投资、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扩大等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十九)货物港务费和设施保安费再降50%,暂缓开征外贸船舶锚地停泊费。继续实施集装箱查验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公示进出口环节相关行业经营服务收费参考水平,方便企业查询和社会监督。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推动口岸经营企业在营业场所及“单一窗口”上公示更新收费清单。开展专项检查,杜绝超范围检疫、超标准收费,引导口岸经营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进一步降低通关成本。做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免除费用申诉。

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口岸办、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厦门海关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对本市集装箱车辆在厦门市行政区内的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高速公路除外)。对长期在外省使用的货运车辆,符合先征后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时限要求:收取道路(公路)车辆通行年费政策存续期间

(二十一)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做好国家“单一窗口”标准版的对接和推广工作。2018年底前,主要业务(货物、舱单、运输工具申报等)应用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

责任单位:自贸委、市口岸办、厦门海关、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边检总站、厦门海事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二)进一步提升口岸功能及通关效率,2018年底前实现厦门进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缩减至60小时以内,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缩减至6小时以内。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自贸委、厦门海关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三)进一步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加大对大中型生产型企业、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的进口提前报关推广力度,不断提升重点企业进口提前报关比例。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自贸委、厦门海关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四)提升港口、码头、场站物流作业效率,引导进出口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报关企业加快单证信息流转。

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厦门海关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五)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实施分类管理,提升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对一类出口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办理退税时间压缩在5个工作日以内。对外贸百强企业实行“一人对一户”服务,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低风险企业,办理退税时间压缩在10个工作日以内。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六)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项目审批和核准事项并联办理、简化材料、压缩时限。备案事项“零材料、零环节、零上门”,全程网上即办。及时向社会公开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办资料清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七)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备案和预算价备案等6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取消建设单位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证明等4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审批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并联,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二十八)推行多图联审,制定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和建筑、市政公用、基坑、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审查要点,公布施工图审查豁免清单和必审清单,制定《政府购买审查服务实施办法》,审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变为财政支付。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区政府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二十九)推行联合验收,充分利用“多测合一”技术成果,将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档案认可等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并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来即办。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三十)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和厦门火炬高新区范围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推广至全市。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三十一)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在全市推开,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商事主体活力,切实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十二)简化企业注销流程。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简易程序注销实行即来即办,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未领用发票、无欠税等纳税人,可免于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简易注销。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一般税务注销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压缩至20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压缩至5个工作日。实现税务注销数据全程网办,注销通知书和清税证明可通过电子文书形式传递给纳税人,实现远程收件和同城取件,税务注销数据通过共享平台实时回传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一照一码”全链条管理。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简易注销业务协同,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优化清算组备案流程,降低公告成本,精简注销登记材料。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十三)组织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三十四)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采取制定窗口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暗访督查长效机制、优化年度市区两级行政服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做好大数据实时跟踪分析、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政务服务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效能督查室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十五)推动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实现审批服务事项市区“两级四同”,即“名称、依据、类别、编码”统一,并通过权责清单管理系统进行动态更新和管理。积极推进办事指南规范化,实现审批服务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35%之内,大力倡导"独任审核、即来即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并形成流程图。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质监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三十六)整治查处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十七)进一步提升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水平,优化厦门市“多规合一”投资项目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强化行业中介有效监管。推动行业中介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发改委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十八)检查全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整治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行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机制,对投诉举报进行及时查处。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三十九)清理和公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规范降低涉企社保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时限要求:2019年完成

五、大力保护产权,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四十一)建立高风险企业侵权特征模型和厦门关区风险线索快速关联处置机制,打击进出口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入推进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集中整治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厦门海关、市知识产权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二)推进知识产权“互联网+行政执法”建设,做好展会及电商领域专利执法维权工作,运用“互联网+”高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三)推动“走出去”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服务平台,健全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防范预警系统,针对中小微企业举办知识产权专利运营及海外维权培训,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和海外维权能力。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四)组织发回重审、改判(错误)以及被提起再审的案件评查,定期发布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产权保护相关案件。

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时限要求:20196月底完成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十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系列联合奖惩备忘录,在行政管理中率先应用信用信息,在政务审批、资金安排、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信用审查。推动将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信息嵌入到有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在开展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工作时,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库的建设,建立健全基础主体库和专业库,健全市、区、所三个监管层级的执法人员库,建立抽查事项清单。开展企业公示信息、企业登记、许可事项和经营行为双随机抽查。加快“双随机”抽查系统和日常监管系统结合,实现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改办、市发改委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七)提升i厦门”平台,建设厦门市政务服务统一入口。加大网上公共服务整合力度,推进重点领域便民服务事项入驻“i厦门”平台。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七、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四十八)推动营商环境工作成为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工程”,借鉴兄弟省市设立工作专班等做法,强化营商环境工作保障。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各相关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四十九)紧盯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按各领域指标在全国大中城市居前5名水平、全省九市一区前2名的要求,以硬性指标考核倒逼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创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相关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五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企业需求制定年度营商环境改进任务清单。按照福建省关于践行“马上就办”提升营商环境的工作推进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着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考核监督机制,营商环境考核评分作为各相关单位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明单位评定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效能督查室、市文明办、各相关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五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发挥i厦门”平台“政企直通车”作用,妥善处置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受理及反馈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局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五十二)依托12345专线,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开展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案例。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各相关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持续推进

 

附件:厦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

 

厦门市营商环境考核评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福建省践行“马上就办”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方案要求,国务院将对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若干地级市开展2019年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并编制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及排名。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厦门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考评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考核范围及分值

营商环境考核总分由第三方评估得分项、相关工作加分项和相关工作扣分项等组成,总得分不超过100分。

二、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

(一)第三方评估得分

采用国家发改委现行的国家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试评价体系事项),对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获得用水、获得用气、注销企业、政府采购、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市场开放度、交通物流、企业信心、政务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信用监管、生活品质、生态环境等23个一级指标进行评价,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考核的依据,并选择部分指标对各区进行评估。国家正式发布评价指标体系后按国家部署执行。

市相关行业部门指标排名列全国评估第5名(含第5名)的得基本分90分;如在全国排名高于第5名的每高1名,增加2分;如在全国排名低于第5名的每低1名,扣2分,该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同时,各行业相关指标年底排位低于全国第10名(含第10名)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须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各区在全市排名第3名(含第3名)的得基本分90分;排名高于第3名的每高1名,增加5分;排名低于第3名的每低1名,扣3分;同时,排名最后一位的区主要领导须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情况说明。

(二)相关加分项

1.创新做法。工作主动推进改革创新,出台具体创新举措,获得国家或省级试点的加10分。

2.上级肯定。该项工作获得市级表扬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3分,获得省级表扬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5分,获得国家部委、国家级层面表扬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加10分。

3.对标自评。各区各部门要于半年度和年底对标对表国家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和省相关考核标准,结合职责和行业指标,按照全国排位进五争三、全省排位进二争一的目标,对标北京、上海等城市先进经验做法,各开展自评一次。能精准找出具体差距并借鉴先进经验做法,拿出具体可行推进措施的加5分。

(三)相关扣分项

1.对标自评。现场核验若发现自查自评材料和实绩成效敷衍漏报、弄虚作假、懒政怠政等现象的扣2分。

2.社会监督。各区和相关部门被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核查属实,被市级通报或媒体曝光一次的扣1分,被省级通报或媒体曝光一次的扣2分,被国家级层面或国家部委通报或曝光一次的扣3分。

3.半年点评。根据对标自评、社会监督和日常掌握情况,工作中出现明显落后并严重影响我市在全国全省年底排位的区和部门根据影响程度分别扣1分、2分、3分。

(四)其他事项

1.“营商环境”考核评分纳入全市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没有相关职责的单位部门取本级营商环境年终考核的平均分;若发现该单位部门有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人和事并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

3.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将一级指标分解落实到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对指标负总责。牵头单位要对标对表、对时对责,提出本指标具体环节或细化领域与国内先进城市最优做法的差距或短板,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相关责任单位未整改落实的,扣减该责任单位3分。如果牵头单位未及时提出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的,则扣减牵头单位1分、责任单位3分。

若获得上级表彰表扬、推广和试点的,根据相关领域或指标划分,单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加分,综合项的对相关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予以加分。

 

附件:中国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分工表

 

附件

中国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分工表

三个维度

一级指标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衡量全生命周期维度

1

开办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2

办理建筑许可

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规划委、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市市政园林局、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厦门通信管理局、市消防支队、厦门水务集团、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华润燃气等相关单位

3

获得电力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委、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等相关单位

4

登记财产

市国土房产局

市税务局等相关单位

5

纳税

市税务局

 

6

跨境贸易

市口岸办

厦门自贸委、厦门海关、厦门港口局

7

办理破产

市中级法院

 

8

获得用水

市市政园林局

 

9

获得用气

市市政园林局

 

10

注销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厦门海关等相关单位

反映城市投资能力维度

11

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

 

12

获得信贷

市金融办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保监局、市发改委等相关单位

13

保护中小投资者

厦门证监局、市中级法院

 

14

执行合同

市中级法院

 

15

劳动力市场监管

市人社局

 

16

市场开放度

市发改委

 

17

交通物流

市交通局(物流办)、厦门港口局

市口岸办等相关单位

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维度

18

企业信心

市发改委

 

19

政务服务

市审改办、市政务中心管委会

市经信局

20

知识产权保护

市知识产权局

 

21

信用监管

市发改委

 

22

生活品质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等相关单位

23

生态环境

市环保局

相关单位

注:此指标体系为国家发改委20188月份版本,待国家发布正式版后,再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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