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商务〔2018〕338号
各有关单位、各外贸中小企业:
为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出台了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厦商务﹝2018﹞199号),经市政府批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企业年度扶持资金限额
对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单家企业的年度扶持资金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二、加大企业海外仓补助扶持
(一)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运营费用补助标准在原政策规定基础上增加一档,即:仓储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5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2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50000个(含)以上的,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年度封顶200万元。
(二)对企业在境外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补助年度封顶10万元,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限额。
三、政策期限
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18年-2019年度。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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