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教合〔2018〕2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中职学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促进两岸文化交流融合,增强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2018713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713日印发

 

 

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促进两岸文化交流融合,增强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并根据《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包括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奖学金由厦门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四条  奖学金按照不超过我市台湾中小学生总人数的10%核发。奖学金具体项目类别和等级如下:

㈠小学生项目

1.特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0.35%发放,奖学金为2000//学年;

2.一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1.4%发放,奖学金为1500//学年;

3.二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2.1%发放,奖学金为1000//学年;

4.三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小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3.15%发放,奖学金为500//学年。

㈡中学生项目(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

1.特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0.7%发放,奖学金为4000//学年;

2.一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2.8%发放,奖学金为3000//学年;

3.二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4.2%发放,奖学金为2000//学年;

4.三等奖,按不超过在厦门市中学就读台生总人数的6.3%发放,奖学金为1000//学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的申请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在我市中小学就读并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

㈡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或在学科竞赛、文体比赛中成绩突出,或在厦门为学校和社会做出其他贡献,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成立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奖学金申报和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4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73日前评审发放工作结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㈠《厦门市中小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㈡台胞证复印件;

㈢加盖学校公章的本学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或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的材料;

㈣学生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㈤学生在本学年就读期间获得的其他奖励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所需表格在厦门市教育局网站下载,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批准与否均不予退还。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申请人于每年42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就读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5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区属学校报送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报送厦门市教育局;

㈢区教育局对区属学校申请材料审核把关,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对市直属学校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于每年510日将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报送领导小组;

㈣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于每年520日前拟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于每年61日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㈤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由厦门市教育局正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

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程序于每年73日前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厦门市教育局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奖学金经费预算;厦门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我市台湾中小学生身份认定等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奖学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具体的预算编制,并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各学校按有关要求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奖学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估,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十五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学金审核、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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