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龙头路、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提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8〕4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龙头路、福州路区域业态转型提升的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扶持龙头路、福州路

区域业态转型提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龙头路、福州路区域商家积极参与业态转型推进工作,培育具有鼓浪屿历史文化气息的精品商业街、休闲体验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鼓浪屿龙头路、福州路商业业态控制导则》(下称《导则》)图示范围内的商家,且转型后的业态符合《导则》鼓励采用的商事功能的商家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家,自《关于龙头路、福州路部分路段业态综合整治的通告》发布之日起,至转型完成所发生的装修费用,按实给予补贴,但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商家(仅限私房),经营期限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的15%给予一年期限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商家需向鼓浪屿管委会申请业态、经营区域审核,向鼓浪屿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经营范围审核后向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所需材料。

第六条  申请兑现扶持政策需向鼓浪屿街道提供以下资料:(一)转型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留复印件);(三)有效的装修费用票据、装修合同或装修项目明细表;(四)房屋的产权证明;(五)租赁合同(双方签字、手印)、租赁关系者(业主、租户等)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装修补贴在转型装修后先行兑现50%,经营一年后再兑现50%;租金补贴经营半年后先兑付50%,经营一年期满后再兑现50%

第八条 成立“鼓浪屿龙头路、福州路业态综合整治工作组”(另行发文),负责组织协调龙头路、福州路业态转型有关事宜。

    第九条  本规定由鼓浪屿街道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抄送:鼓浪屿管委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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