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

厦质监〔2017〕130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出具质量违法行为(包括无违法行为和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证明的形式

(一)没有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行为证明;

(二)不属于因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二、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一)个人被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单位被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

(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有较大影响、主观故意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试行)》(厦质监﹝2015﹞11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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