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民〔2017〕3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保障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生活水平。按照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幅度,略高于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确定,从2017年1月起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按略高于2016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的增长幅度,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一)革命“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1225元提高至1320元,增加95元。

  (二)革命“五老”遗孀每人每月由650元提高到700元,增加50元。

  二、增加革命“五老”人员生活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补助项目

  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补助标准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费保障和发放办法

  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金由各区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革命“五老”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费和丧葬补助按原定期生活补助的经费支出渠道列支。请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此文有效期为1年,厦民〔2016〕28号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特困人员求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7号)(略)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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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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