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前路衔接前场一路匝道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7〕1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916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集体土地18029平方米,其中浦林村集体土地17927平方米,铁山社区集体土地102平方米,作为灌前路(集美北大道—海翔大道段)道路衔接前场一路匝道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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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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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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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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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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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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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前路(集美北大道—海翔大道段)道路衔接前场一路匝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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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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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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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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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林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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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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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山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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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6〕916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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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