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7〕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审批流程,改善审批管理方式,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行政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根据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相关方案要求,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内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由原市直各承办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和内容;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在线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以邮寄等方式送交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双方签章后或经网上系统办理实现电子签章后有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由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人、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市审改办各保存一份。网上系统办理的,双方电子签章后,则根据申请人需要与否打印。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明确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相关的告知承诺文书、材料列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纳入审批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明确的部分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除个别事项办理须明确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事后监管意见书依法撤销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及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告知承诺制,由承办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等依职权实施后续监管。
第十条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不诚信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通报给协办实施或监管部门,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参考文本(略)
扫一扫手机阅读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6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