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规范自贸委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步伐,做到管理规范、程序简化、办事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厦自贸会纪〔2015〕5号会议纪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贸委)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代建项目,指的是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自贸试验区财政预算资金承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代建项目主要包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和维修维护、市容环境绿化、美化、园林工程、及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质的采购等。

  第三条  为做好自贸试验区建设创新和试验任务,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主要权属区域划分和主营业务功能,自贸试验区内财政投融资项目可委托相应工程经验丰富的市属国企作为项目代建单位,以加快自贸试验区内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进程。

  第二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监督代建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及使用功能和运营需求,拟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计划,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建设事项,支付工程款。代建单位向建设单位(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向自贸委负责。

  代建单位应成立或指定专职部门(公司)和有关人员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的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代建工作,代建单位人员配置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建筑分类情况组建。

  代建项目涉及到建设立项、规划设计、施工方案调整等有关建设的重大决策,均需由各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报自贸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招标和委托均由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参照我市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并严格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物质采购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贸试验区相关办法和现有政策。自贸委及市相关建设管理职能单位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

  自贸委向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下达开展项目工作前期工作函,建设单位根据前期工作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概算编制(须经第三方审核),将项目立项材料报自贸委审核,自贸委根据立项审批程序审核立项。

  第六条  建设(业主)及代建单位应根据自贸委下达的要求制定总体进度计划,精心组织,科学管理,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第七条  代建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业主)或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自贸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应及时与自贸委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建设(业主)或代建单位向自贸委移交项目资产的同时也应移交一套完整的项目竣工资料。

  第三章  项目代建费用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代建费来源于工程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和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总和不得超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应控制在代建费的20%以内。(厦财基[1997]01号和厦财基[2002]39号)。

  第九条  自贸委财政投融资代建项目的建设及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50号)做好代建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工作,在自贸委财政审核机构成立之前,由市审核中心审核管理。

  自贸试验区内自贸委财政投融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及工程款审批管理参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自贸委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代建项目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代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格管理委托事项的各项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建项目的的投资、质量、安全、工期要求,完成自贸委制定的各项控制目标。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或质量安全问题的,自贸委有权追究代建单位责任,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代建单位在资质评审、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取消在自贸试验区内建设项目代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自贸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自贸委[201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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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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