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
厦府〔2017〕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15〕19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减少政府对海域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海域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下列情形之外的项目用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一)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
(三)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港口、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列入市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港口、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
(六)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
(七)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八)非经营性海域使用项目和临时用海项目。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闽政〔2014〕59号文出台为界,在这之前已取得开展用海前期工作函的用海项目,仍按正常的申请审批方式办理。
二、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办理流程
(一)属市级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规划、土地等涉海有关主管部门与所在区政府意见,经市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二)属省级审批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征求涉海有关部门与所在区政府意见,由市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审议、市土管会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填海项目的出让方案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让价款组成、出让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完缴凭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实施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海洋产业政策,落实市政府有关提升用海项目质量档次要求,用海出让项目实行产业用海控制指标:
(一)明确海洋产业用海指标。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地率等内容,我市的用海项目将根据不同用海类型提出具体控制指标要求,并依据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予以审核。
(二)严格执行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落实《福建省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办法(试行)》,将其列入我市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内容,作为用海项目审批与海域出让的重要依据之一,以提升用海项目档次,优化我市用海结构,实现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海域资源市场配置组织领导。为稳步推进我市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牵头成立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高效运作,确保有序实施;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我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和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的要求,开展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海环境。
(二)加快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范围实施,凡是对属于市场化配置范围的用海项目,严格采取市场化配置方式审批,若不按规定实施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以确保我市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开展。
(三)做好海域资源保护工作。用海出让项目应做好海陆规划衔接工作;对可建设港口的重点海域与岸线,应做好保护工作,原则上要由市属国企控制和保护,以保障海域资源永续利用;用海出让项目应着重做好生态用海论证的工作;用海出让项目的竞得人应具备海域资源保护的能力和条件。
(四)优化海域论证和海洋环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组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及海域价格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用海项目海域论证要适应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着重论证相关规划符合性、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符合性;涉及填海工程的,海洋环评着重评价填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五)积极探索创新海域出让方式。为有效解决非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前期论证工作面临的问题,属我市审批权限的用海出让项目,在符合省、市海洋功能区划前提下,可开展海域使用权资格出让工作或专项海域使用规划经用海论证、环评后组织项目用海出让工作;海域价格评估工作采用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评估方式,不再对每个具体项目开展评估工作,以更好地兼顾海域使用权市场配置的效率与公平。
(六)加大对新兴用海项目的引导管理。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对新兴的游艇、帆船、摩托艇等海上娱乐项目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市海洋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属地政府、旅游、体育、港口、海事等部门的意见,本着从大局出发、求同存异的原则,落实具体用海项目安全监管主体,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管工作,以保障新兴滨海旅游项目用海安全有序运营。
(七)加强用海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用海项目的产业方向,在用海项目出让方案编制阶段,应按照集约节约用海的要求,依法设定出让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用海项目出让后,我市港口、交通、旅游、体育、水利、渔业等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工作,海事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海域使用与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对用海出让后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及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应依法依规收回海域使用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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