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6〕296号
委属各单位:
《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7日经2016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交易,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营造优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激励政策
第二条 对利用面向高新区企业的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高新区企业(买方)和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转移交易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实现交易的高新区企业(买方)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此类奖励金最高300万元。
(二)对实现交易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给予履行完成交易额的5%、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奖励。
(三)对于已经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约,明确技术转移完成指标考核办法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将根据不同平台的具体考核办法再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三条 技术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转移交易须在与高新区管委会签约的技术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金额按实际交易额计算。实际交易额是指在交易平台实际完成支付的金额。
(二)买方必须是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以及税收征管关系归属都在高新区的企业,且履行完成交易的项目须在高新区落户和发展。
(三)由该技术交易取得的技术须在买方的产品上得到运用,且在技术交易完成之日起累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四)买卖双方不得为关联企业。
(五)网上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六)线下对接后再到线上登记的交易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七)对于同一交易行为,本暂行办法与高新区其他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属购买专利的,已申请享受本暂行办法激励政策的企业不可再申请高新区专利资助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请时间和程序
第四条 每年5月份由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创业处受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一)高新区企业,作为技术交易的买方,应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3.交易合同、支付发票复印件各1份;
4.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1份或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验证;
5.境外引进技术且实际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提供外管局出具的对外支付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6.相关技术运用的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1份以及专项审计报告1份。
(二)技术转移机构,作为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应提供:申请报告1份,按当年买方企业的实际交易总金额申请兑现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章 法律追究
第六条 平台运营单位和企业在交易和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关联交易、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政策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高新区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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