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2016〕147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9月15日凌晨,第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正面登陆翔安,给全区商贸企业带来严重损失。为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设立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专项资金。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支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翔安区依法注册,并在第14号台风“莫兰蒂”登陆前正常经营的商贸企业;

  (二)企业因第14号台风“莫兰蒂”遭受实际损失;

  (三)属于本细则补助企业类型。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限额以上品牌汽车“4S”店灾后重建。对众泽汽车(林肯汽车)、新成功英翔汽车、宾捷汽车等限额以上企业受灾重建,在2017年3月31日前投入建设或提升改造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主要超市灾后重建。因人人乐超市汇景店、新华都超市舫阳店、新华都超市马巷店、新华都超市新兴店、翔万贸超市等5家主要超市在灾后组织货源供应、平抑物价、保障抢修队伍等方面反应迅速,有力保障了全区市场供应,为支持上述主要超市灾后重建,决定给予每家5万元恢复经营资金补助。

  (三)支持主要农贸市场灾后重建。对马巷中心市场、马巷批发市场、新圩农贸市场、新店农贸市场等4家农贸市场在2016年11月30日前修复经营场所的,按市场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入的80%给予补助,每家农贸市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供销系统企业灾后重建。对马巷供销社、新店供销社、巷东供销社在2016年11月30日前修复经营场所的,按经营场所修复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具体补助标准及申报办法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执行。

  四、成立财产损失认定小组

  为做好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财产损失认定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翔安区商贸企业财产损失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组长由区商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企业所在镇(街)指派人员组成,同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事务所备选库中选择其中1家机构的1名评估专家加入认定小组。由区商务局与资产评估专家签订委托协议,所需资金从单位年度预算中列支。

  五、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扶持政策和区级其它各项惠企政策可同时享受。

  (二)若商贸企业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可自行选择市级或区级享受补助,但不重复享受。

  (三)商贸企业受灾后于2016年9月15日后至2017年3月31日前购置的经营设备用于恢复经营(截止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

  (四)具体申办流程详见附件《厦门市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五)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厦门市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附件

  厦门市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补助专项申报指南

  一、灾后重建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申报对象

  在翔安区依法注册且正常经营的受14号台风“莫兰蒂”影响的纳入政策支持的商贸企业。

  (二)扶持范围

  因受灾于2016年9月15日后至2017年3月31日前投建或提升改造的(截止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三)条件要求

  企业申请补助前需于规定时间内做好审核和灾情报备:

  1.损失报备。受灾商贸企业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区商务局报备企业受灾损失情况,并提供受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以下材料:企业损失情况说明报告、受损清单、原始票据、受损照片、材料真实性声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2.核实认定。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商贸企业所在镇(街)和第三方评估公司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进行认定,并到现场核实,出具《商贸企业损失认定意见书》。

  (四)补助标准

  参照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相关规定精神,项目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具体补助金额如下:

  1.对限额以上品牌汽车企业受灾重建,在2017年3月31日前投入建设或提升改造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马巷中心市场、马巷批发市场、新圩农贸市场、新店农贸市场等4家农贸市场在2016年11月30日前投建或提升改造经营场所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80%给予补助,每家农贸市场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供销系统企业在2016年11月30日前投建或提升改造经营场所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予以补助的重建、提升改造投资包括交易大棚、商业体(展厅、商场)、仓库(含冻库)、设备设施、配送车辆等固定资产投入及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门店维修等投入,不含库存商品等投入。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主要包含:

  1.翔安区商贸企业灾后重建固投项目补助申请表(详见附表2);

  2.商贸企业财产受损清单(详见附表1);

  3.商贸企业损失认定意见书;

  4.项目合同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机付款单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5.修缮受损商贸场所的项目需提供原场所审批文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详见附表5)。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时间

  企业在申报资料完备后可立即申请补助资金,最终申报期限截止于2017年8月30日。

  二、灾后重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一)申报对象

  在翔安区依法注册且正常经营的受14号台风“莫兰蒂”影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二)扶持范围

  受灾商贸企业为灾后重建恢复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合同签订且放款日期为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商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单笔须达300万元以上 。

  (三)条件要求

  1.损失及重建情况报备。受灾商贸企业应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区商务局报备企业受灾损失情况及重建计划,并提供受灾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以下材料:企业损失情况说明报告、受损清单、原始票据、受损照片、材料真实性声明及重建计划;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2.核实认定。由区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商贸企业所在镇(街)和第三方评估公司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进行核实,并现场核实,出具《商贸企业损失认定意见书》。

  (四)补助标准

  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018年9月14日,每家商贸企业贴息最高可达100万元。

  (五)申报材料

  所需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1.受灾及重建情况报备表(详见附表3);

  2.灾后重建补助及贴息申请表(详见附表4);

  3.银行发放的贷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5.贷款银行确认的利息支付证明;

  6.企业贷款利息支付的相关单据(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财务报表;

  9.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详见附表5)。

  (六)申报时间

  商贸企业在完成受灾及重建情况报备后即可申请补助资金。

  贷款贴息项目三次申报:

  2017年3月31日前产生的利息于2017年4月申报,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生的利息于2017年10月申报,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产生的利息于2018年10月申报。

  (七)其他事项

  上述补助标准若有不清楚的具体以厦门市商务局的解释为准。

  三、申报地点

  翔安区行政中心4号楼二楼区商务局。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令: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五、联系电话

  电话:7889962、7889813、788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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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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