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厦府〔2017〕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力争在2017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留守儿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
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心理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区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一人一档台账,动态管理,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于需要10日内(含)临时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逐级报告,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对于生活无着需长期救助(10日以上)或6周岁(含)以下需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逐级报告,护送至市社会福利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随时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每月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并抄报区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其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部门保护任务
1.加大教育关爱保护力度。教育部门要把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考核目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教职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题培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帮助他们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2.强化公安部门安全保护。公安机关应强化农村地区治安整治和校园安全,严厉打击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护校安园”为载体,强化对学校周边出租房屋、网吧、舞厅等重点部位清理整顿力度;继续开展打击拐卖儿童行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着力解决无户口留守儿童户籍登记问题,确保“应落尽落”;推进社区警务建设,推广群防群治,全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稳定;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受理涉及儿童案件。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有关情况。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内安全监督指导,选派优秀民警担任农村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守法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加强民政兜底救助保护。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提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护送或者自行前往求助的农村留守儿童,6周岁以上的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收,6周岁(含)以下的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农村留守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配合接收单位办理手续。其中,送市救助管理站需要10日以上长期救助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农村留守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将其护送至市社会福利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4.推进妇联特色关爱保护。妇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平台,启动专项行动,开展家庭亲情服务,提供爱心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培养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开展结对帮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帮扶留守儿童;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宣传家庭教育科学方法,开展“百场家教讲座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活动,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积极整合各类家庭工作阵地资源,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5.落实相关部门关爱保护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寄宿学校等服务设施纳入发展规划项目,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必要条件;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开展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所需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综治部门要将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贴近农村留守儿童实际需求的关爱活动;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动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级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加快孵化培育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基层组织要动员、鼓励干部上门家访、探访等。
三、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中心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市救助管理站或者市社会福利中心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构建评估帮扶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公安、人社、教育、卫计委、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及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区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裁决期间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无监护人的儿童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安置。
(五)建立源头预防机制。贯彻落实《厦门市困难群众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意见》,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精准帮扶,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支持和帮助来厦农民工随带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为其子女在入学、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要相应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二)强化考评督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履行部门保护职责,加强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督查,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引导,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总结工作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