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
集府〔2016〕157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区带来重大影响,灾后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为做好灾后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灾后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对合法建设但因受灾需要重新修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厂房及2017年3月31日前更新的设备,在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取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40%予以补助。
第四条 受灾企业在2017年3月31日前可按《集美区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5〕14号)向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免收期限1年。
第五条 受灾企业在2017年3月31日前可申请应急还贷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参照《集美区中小微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集财综〔2014〕55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受灾企业厂房重建或更新设备申请补助由区经信局受理。
第七条 受灾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应急还贷资金扶持由区融资担保公司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意见不可与集美区其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九条 申报单位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意见所涉扶持政策的申报截止时间和申报细则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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