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

集府〔2016〕15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区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为减少灾害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的损失,现就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今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的损失,严格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辖区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因灾损毁的各类原已纳入补贴的温室大棚,如确实无法修复的,在原址上恢复重建,按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2016〕147号)和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关于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厦集农办〔2014〕4号)文件执行,在市、区财政给予60%补贴基础上,区财政再补贴10%。

  第四条 原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自己投资建设且未曾获得财政补助的温室大棚因灾毁坏,需要恢复重建的,可按以上重建扶持政策执行。

  第五条 根据不同水果受灾情况,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对已挂果来不及采收的受灾果园,给予每亩100元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补助:

  1.柚子、香蕉每亩200元。

  2.脐橙每亩150元。

  3.龙眼(指近三年有管理的果园)每亩100元。

  第六条 市“菜篮子”调控基地的芽苗菜生产基地生产设施需修复的,参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温室大棚灾后重建和温室大棚修复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各受灾单位和个人在2016年10月31日前向受理单位申报。

  第八条 农作物恢复生产补助由镇、街、场负责受理、审核和发放,申报指南由区农林水利局制定。

  第九条 农业温室大棚重建和修复、芽苗生产基地设施修复、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执行,申报指南由区农林水利局制定。

  第十条 农业温室大棚重建和修复、芽苗生产基地设施修复等建设项目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不可与集美区其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区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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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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