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201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30日
厦门市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
为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避免和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地质灾害实施治理。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原则上在2017年内完成,规模较小(治理资金20万元以下)的在第三季度完成治理任务,规模中等(治理资金20万元至100万元)、规模较大(治理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在第四季度完成治理任务;属于应急排险治理的应抓紧实施尽早完成;列入整体搬迁的村庄,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新发生的地质灾害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治理工作,具体以国土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治理清单为准。
地质灾害治理列入各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各区应于2017年2月制定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内容,细化工作进度和要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成员单位由国土房产、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农业、民政等市直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工作。
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责任主体,镇街(或由区政府指定部门)为实施主体。各区成立区级地质灾害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治理的组织实施,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各区国土房产分局。
交通、市政、水利、旅游、通讯等设施、学校(含在建工地)以及房建在建工地的地质灾害治理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实施对象
㈠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册的高陡边坡点。
㈡台风暴雨等引发的新增地质灾害点。
㈢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危险性高的村庄。
四、治理方式
包括工程治理和搬迁重建两种方式。
㈠工程治理
对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点采取工程措施实施治理。
㈡搬迁重建
1.对难以进行工程治理的或者治理费用远大于搬迁重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点,实施搬迁重建。
2.对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危险性高的村庄,实施整体搬迁安置。
五、治理资金
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主要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原则上市、区财政按照6∶4分担,同安区按照8∶2分担。具体资金核拨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六、实施步骤
㈠项目生成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经辖区国土房产分局组织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认定后,提交区政府研究,下达工程治理、搬迁计划。
2.整体搬迁项目,由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和资金需求,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下达搬迁计划。
㈡项目实施
1.工程治理
⑴治理对象危险性大、急需排险并开展后续工程治理的,经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或专家组认定,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鼓浪屿管委会)确定,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处置,委托具备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⑵其他实施工程治理的,按规定应通过招投标程序的,从具备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较小规模的房屋边坡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也可由具备建设系统的有关资质单位实施治理。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招投标工作,应通过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实施。
⑶治理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或者对景观要求高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应邀请市相关部门参与治理方案论证、评审。
⑷鼓励村民自行开展房前屋后小崩小垮治理,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提供治理施工设计简图,政府予以适当资金补助。治理完成后,由村委会统一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镇政府统一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资金补助。
2.搬迁重建
⑴整体搬迁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⑵分散搬迁重建的,在镇政府指导下,由村民自行组织实施,镇、村在安排土地、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协助。政府对分散搬迁重建的(含异地重建、进城购房并拆除受威胁房屋的)予以适当资金补助。搬迁完成并拆除受威胁房屋后,由村委会通过镇政府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
㈢项目验收
采用工程治理的,工程验收合格经试运行1至2年后,由国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整体搬迁安置的,由区政府组织项目验收。
㈣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区级财政统一支付,市级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市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对村民自行开展房前屋后小崩小垮治理,按每户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分散搬迁重建的(含异地重建、进城购房并拆除受威胁房屋的),按每户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区政府另行制定。
七、监督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有关规定,抓好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重建工作计划的落实,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应加强规范管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地质灾害治理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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