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厦府〔2017〕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各区、镇(街)、村(居)要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分块划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防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法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发布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

  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村居民清理屋前楼后、疏散通道、屋顶阳台可燃物,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和灭火及疏散逃生演练。

  各类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站、户外视频等媒介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播放消防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普及冬春季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都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拨打“110”或“96119”进行举报投诉。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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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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