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的决定
厦府〔201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莫兰蒂”台风灾后重建的整体水平,向世界展现厦门的美丽温馨,根据市人大相关授权决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整治提升工作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类违法建设活动。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市政府确定的“三线、四片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查处力度,对违反厦门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妨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自行拆除整改,逾期未拆除整改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以及通知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并依法及时予以强制拆除或者实施代履行,直至违法行为消除。
三、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和督促街(镇)全面落实城市环境整治提升工作任务和要求。要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根本出发点,注重调解、化解矛盾,加快推进城市环境整治提升工作进程。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