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6〕172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各生产建设单位:

  因厦水利〔2013〕122号印发的文件已到期,我局结合实际重新制定《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16年9月23日

  厦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为促进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严格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生产建设单位自验,形成自验意见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联合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程序及时间按照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文文件中所列的水土保持措施范围一致。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间,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结束或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形成自查初验意见,并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部门。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经缴清的,生产建设单位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一)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生产建设单位自查初验意见表。

  (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受委托机构出具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无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受委托机构的的区级验收项目,可不提供)。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表(仅适用于2016年6月1日以后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项目)。

  第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

  (一)生产建设单位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成立验收小组。

  (三)验收小组依据验收申请材料,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水土保持方案有重大变更的,变更手续完备。

  (三)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等档案资料齐全。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五)水土保持设施后续管理、维护主体明确。

  第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各区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 ××(申请验收单位)关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请示(范本)(略)

  2.生产建设单位自查初验意见表(略)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略)

  4.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略)

  5.生产建设单位自验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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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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