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卫财〔2016〕402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厦门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财务处。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厦门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规范行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央、省补助地方卫生计生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计生项目资金,是指通过市财政局批复的卫生计生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市级项目资金)、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我市卫生计生项目资金(中央、省项目资金)以及其他卫生计生项目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象主要是指参与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等。

  第四条  资金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监管)遵循依法依规、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范围、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监管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财务部门及各项目牵头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与管理、项目资金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等。

  第七条  各项目牵头部门负责确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使用项目资金;负责监督管理项目业务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实施进度与成效、项目实施情况考核与评价等。

  第八条  市卫生计生委各处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区和项目执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各项目牵头部门要明确项目资金监管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员。

  第三章  工作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监管是项目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牵头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计划,会同财务部门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策和文件依据

  (二)目标和主要原则

  (三)检查对象和范围

  (四)人员组成

  (五)重点内容

  (六)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七)时间安排。

  (八)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要经过集体讨论和研究,确保计划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部门要于每年11月底前,会同财务部门将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审定后由财务部门会同项目牵头部门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在领导审定通过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牵头部门提出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审定。

  第四章  监管重点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有关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医改任务和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投入规模较大,惠及人员数量、机构数量多,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议事决策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决策执行情况及效果。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部门职责分工和责任人情况,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经济活动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会计核算规范情况。单位内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执行率,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方案的制定、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成效,项目考核与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历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五章  规范行为

  第二十二条  规范资金监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履职尽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监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范围。

  (二)制订工作方案。

  (三)组成检查组。

  (四)准备相关资料。

  (五)下达通知。

  (六)组织实施。

  (七)情况反馈。

  (八)撰写报告。

  第二十四条  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资质、职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监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取得的资料和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监管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六条  与被监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监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加强资金监管档案管理。档案保存与管理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外部监管

  第二十八条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与财改、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沟通和协作。对有关部门已作出的结论,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资金监管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七章  监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资金监管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要提出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监管人员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监管结果将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中央、省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管理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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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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