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6〕25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9月5日

  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的管理,增强我市主要副食品(肉、菜)的供应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保障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生产淡季、重大节日、灾害、突发事件等供应紧张期间,专项用于加强批发市场管理建设,鼓励和支持规模供应企业增加对本市主要副食品的调拨和供应量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供应企业是指满足供应量规模要求的本市批发市场运销户、生猪批发行,具体如下:

  (一)蔬菜年交易量100万吨以上的批发市场(简称一级批发市场)中,年日均蔬菜供应量达100吨的运销户;

  (二)蔬菜年交易量30-100万吨的批发市场(简称二级批发市场)中,蔬菜半年日均供应量达5吨,或水叶菜(含芽苗菜)半年日均供应量达3吨的运销户;

  (三)星级屠宰场(视同二级批发市场)半年日均供应生猪100头的生猪批发行;

  (四)供应紧张期是指全年主要副食品供应“淡、节、灾、突”期间。其中“淡”为蔬菜生产淡季(每年6-10月份);“节”为春节正月初一前后各15天;“灾”为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突”为已危及或将危及我市主要副食品供应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

  (五)供应量是指供应紧张期间,规模供应企业其经营的主要副食品(肉、菜)通过批发市场首次进场的数量。

  第四条  补贴的重点及标准

  (一)补贴重点

  1.供应量补贴。规模供应企业按供应紧张期间所认定的供应量,享受供应量补贴。供应量应真实、量化、可审核,作为核算财政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2.供应量管理补贴。批发市场通过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管理)系统核实、汇总、公示和报送规模供应企业供应量,享受管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1.供应量补贴标准。一级批发市场规模供应企业,日均蔬菜供应量达100吨及以上,每年一次性给予供应量奖励20万元。

  二级批发市场规模供应企业,“淡、节”期间补贴措施按照所规定的时间期间自行启动和终止,补贴标准为水叶菜每吨100元(水叶菜是指菜胆、油菜、生菜、空心菜、菠菜、芥菜、地瓜叶、油麦菜、苋菜、茼蒿、芥蓝、豆芽共12种),其余蔬菜每吨60元,生猪每头20元。“灾、突”应急期间补贴措施按照《厦门市蔬菜应急保障供应预案》启动和终止,达到应急响应触发条件的,视响应级别(二级、一级)情况,分别按“淡、节”期间补助标准的2倍、4倍核定补贴。

  “淡、节、灾、突”叠加期间,补贴标准就高,不叠加计算。

  2.供应量管理补贴标准。批发市场(含屠宰场)供应量管理补贴按其所有规模供应企业的供应量补贴额的10%核定,补贴总额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供应量的申报

  (一)规模供应企业向所在批发市场进行供应量申报。规模供应企业应依托所在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建立供应量管理电子台账,台账记录(含交易时间、品名、单位、数量、来源、流向)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可审核、有备份。批发市场要对电子台账供应量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确保账实相符。

  (二)批发市场负责规模供应企业供应量的数据核实、申报汇总及公示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月供应量月报表(附件3)电子版报送市商务局,逾期不予核定。供应量月报表纸质版须由规模供应企业经办人签名及盖章,批发市场核实人、负责人签名及盖章。

  第六条  资金申报

  (一)申报主体。规模供应企业向批发市场提出申报,批发市场对照交易数据核实和公示后将申报材料和公示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二)申报时限。一级批发市场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出年度(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供应量奖励申报。二级批发市场于每年5月10日前,提出上年11月至当年4月“淡、节”期间供应量补贴申报;11月10日前,提出当年5月至10月供应量补贴申报。二级批发市场于突发事件状态结束的一个月内提出“灾、突”应急时期供应量补贴申报。

  (三)材料要求

  1.申报供应量补贴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月、汇总)报表》(附件3);

  (3)规模供应企业申报期间电子台账(纸质版);

  (4)批发市场出具的规模供应企业年度(半年度)日均交易量证明。

  2.申报供应量管理补贴应提交材料

  (1)《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管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

  (2)规模供应企业《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补贴申请表》(附件1)。

  第七条  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市商务局收到批发市场提供的申报材料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模供应企业和批发市场所申报供应量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明确审核结果。

  (二)市商务局根据审核结果认定供应量,对拟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供应量核定和补贴资金认定。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并会同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九条  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机构、临时聘请协助人员、专项气象预测、调研、培训、宣传等费用,各项费用的支出标准严格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相关规模供应企业、批发市场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出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或供应紧张时期不服从政府部门调控安排的、或批发市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当停止拨款。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应急保障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经费,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主要副食品供应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附件:

  1.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补贴申请表(略)

  2.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管理补贴申请表(略)

  3.厦门市主要副食品(肉、菜)供应量(月、汇总)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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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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