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运管租赁〔2016〕1号

各区运管所、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

  为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和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9月2日

  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和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和所属租赁车辆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在厦门市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并依法取得有效的《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和《福建省租赁汽车证》的,应当参加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遵循量化考核、公正公开、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原则,鼓励支持质量信誉好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平台。汽车租赁经营企业须将所属租赁车辆接入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平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使用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岛内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岛外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分为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社会责任、表彰奖励五个项目。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执行。

  第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等级按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标准分值为1000分的记分制,加分分值为100分;每一项目扣分为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不计负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不同年度考核重点,适时对考核分值予以调整。

  第十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900分(含)以上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900分至700分(含)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600分(含)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2、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的;

  3、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经查实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5、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6、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7、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8、被责令限期整改,且在考核年度内整改仍未完成的;

  9、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不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维稳责任的。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对本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按以下方式、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日常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按照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对辖区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检查情况,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应责令汽车租赁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同时收集、核实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有关行政处罚、投诉举报、荣誉表彰等事项的信息,一并作为评定质量信誉等级的重要依据。

  (二)年度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区汽车租赁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若与实际不符,应要求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进行情况说明。核实后,根据《标准》,结合日常检查记录,组织对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考核结果和数据情况汇总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初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结果与原考核结果差距较大的,应当组织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复评,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  公示和奖惩

  第十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行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统一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负责考核的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诉或举报,逾期不再受理。申诉人或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全行业通报表彰,并优先向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单位和社会推荐。

  第十六条  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核查验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厦门市汽车租赁经营行业质量信誉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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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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