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厦府〔2016〕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6〕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月1日前已纳入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且已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部分与挂钩调整部分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1.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退养的被征地人员、按照《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的退休人员和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3〕58号)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发125元。

  2.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75元。

  (二)挂钩调整部分:

  上述人员在定额调整的基础上,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

  (三)适当倾斜部分: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其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低于3118元的,补齐至3118元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调整后新增支出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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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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