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企业〔2016〕2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进一步调动银行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改善厦门市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促进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12〕3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更准确地突出《办法》的适用对象及性质,《办法》修订后更名为《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7日

  厦门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厦门市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调动银行和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小微企业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产生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设立信贷风险资金专户。由厦门市财政局、经信局监督管理,委托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信贷风险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上级补助或拨款,资金投资收益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确认的承办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以下的融资服务项目,经批准可由风险资金先行给予本金损失最高70%的补偿:

  (一)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

  (二)以股权、知识产权、个人保证等除房产等不动产抵押外为担保的贷款。

  (三)放大抵押物价值贷款,即以部分资产抵押、其余为信用担保方式的贷款。

  (四)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

  (五)单个企业由风险资金给予补偿的融资贷款项目贷款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六)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由风险资金承担补偿的本金比例由市经信局与承办银行按具体融资服务项目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确定。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各项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

  第四章  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核流程

  第八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未还时,承办银行应根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向服务中心申请补偿,提交“厦门市小微企业贷款损失补偿呈报表”。

  第九条  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损失认定书及成因分析报告。

  (二)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银行与贷款企业签署的贷款协议复印件。

  (四)贷款企业贷款时前三年财务报表

  (五)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签署的担保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六)银行与担保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免抵押贷款的不需要提供)。

  (七)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

  (八)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九)企业信用报告及企业工商基本信息。

  第十条  服务中心应详细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并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贷款资料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根据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支付金额,将资金划转至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暂时闲置的资金应与存款银行协商确定存款条件,存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升一定比例,收取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进行保值增值,或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投资国债等无风险项目,收益用于补充风险资金。

  第十三条  实施补偿后,银行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补偿比例补回风险资金。银行每半年向服务中心提交前期已批复的贷款后续清收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报告当年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情况和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12〕365号)同时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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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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