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意见

厦水利〔2016〕81号

各区(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推进“多规合一”政策及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划》,特就简化我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我市以下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三千立方米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其中,占地面积在三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小于三公顷、大于三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三万立方米、大于三千立方米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一)海拔200米以上的丘陵及山区。

(二)海拔200米以下,但属于以下区域的:

1.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2.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龙东溪、九溪、后溪、深青溪、瑶山溪、过芸溪等主要河流两侧各50m范围;

3.小(Ⅰ)型及以上水库库区一重山范围;

4.矿产资源露天开采区;

5.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土地开发整理和经济开发区。

二、在我市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内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小于三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三千立方米的;或在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外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三、在我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山坡地开展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面积大于五公顷,除以植树造林为主的林业生产活动外,面积在三十公顷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面积大于五公顷、小于三十公顷的,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报批或备案。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级别相应由市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湖里、思明区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达到《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有关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七、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建设内容和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八、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检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九、本规定自2016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61日前已受理的审批项目,仍按厦水利〔2009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格式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

 

厦门市水利局

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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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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