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司〔2016〕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厦门市司法局

2016429

厦门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努力创造一流业绩,在“美丽厦门、平安厦门、法治厦门”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从事调解工作的时间,经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评为四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一般应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关组织的人民调解专业培训,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年内调解各种纠纷15件以上,调处成功率达80%以上,且调解卷宗基本规范;

(四)在调解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评为三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调解工作能力较强,可以独立开展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为所在调解单位的主要调解员;

(四)累计调解各种纠纷5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达85%以上,调解卷宗规范;

(五)在调解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评为二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二)法律知识丰富,政策水平较高,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方法,调解工作能力较强,且有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为所在调解单位的业务骨干;

(四)累计调解各种纠纷1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达90%以上,调解卷宗规范;

(五)在调解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且2次以上优秀;

(六)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区以上的表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评为一级人民调解员: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0年以上;

(二)有丰富的调解理论水平和调解实践经验,能有效主导和处置当地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三)累计调解各种纠纷2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调解卷宗规范;

(四)为所在调解单位的主要业务骨干,且在调解工作上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有传、帮、带的作用;

(五)在调解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且3次以上为优秀;

(六)调解工作成绩突出,其经验做法被省、市以上推广或受到省、市以上表彰。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颁发等级证书。

二、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司法所或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评,报区司法局审核并颁证。

一级人民调解员由本人申请,经区司法局初评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市司法局审核并颁证。

第十条  法学专家、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仲裁员、教师等聘为人民调解员时,如自身素质较高,能力较强,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适当破格评级。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实行浮动考评,各区司法局可根据调解员的自身素质及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进行升降评定。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纠纷调解数量和性质难度;

(二)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三)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提供量和质量;

(四)所获先进个人或集体奖励;

(五)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六)有没有发生因本人责任,调处不当或推诿拖拉引起矛盾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或非正常死亡事件;

(七)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法律和调解业务水平测试;

(八)其它特别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申请晋升等级:

(一)人民调解员前一级满2年;

(二)符合申请晋升的人民调解员等级基本条件;

(三)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优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由原等级评定机关予以降级:

(一)连续两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由原等级评定机关取消其人民调解员等级: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

(三)经查实因弄虚作假骗取人民调解员荣誉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结果,应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宣传表彰。表彰奖励的标准按照市财政局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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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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