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6〕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5]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5]186号)政策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厦门片区注册、纳税、纳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行政管辖的企业。
(二)在厦门片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在厦门片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的跨境电商公共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平台”)上申报,且纳入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三)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扶持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内的纳入公共管理平台统计的跨境电商业务(包含一般出口系统、直购进口系统、个人物品系统,邮件系统中的出口“E邮宝”、出口小包、进口个人小包业务),给予园区运营方1元/公斤的物流费用补贴,园区运营方须承诺一年内物流费用不得涨价。
三、跨境电子商务园区物流费用补贴认定
(一)数据认定:在厦门片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的跨境电商公共管理平台进行业务申报,且纳入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二)厦门片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体系:包含一般出口系统、直购进口系统、个人物品系统,邮件系统中的出口“E邮宝”、出口小包、进口个人小包的业务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跨境电子商务园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认定,目前我市已有两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分别是象屿寨上跨境电商产业园和邮政EMS跨境电商产业园。海沧区海投跨境电商产业园在规划建设中。
(四)园区物流费用不涨价承诺:园区运营方须承诺一年内物流费用不得涨价,否则不予以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于每年3月份之前提交申报材料,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于当年6月前完成审核及兑现。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交由象屿办、海沧办初审,初审通过由经发局、财金局予以复核,复核后上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研究批准,批准通过后予以兑现。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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