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相关审批流程》(厦规〔2012〕143号)的通知
厦规〔2016〕20号
各相关单位:
2012年11月26日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产局联合印发《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相关审批流程》(厦规〔2012〕143号),文中注明有效期为五年。鉴于我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政策已调整,该文已无法继续适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厦规〔2012〕143号。
特此通知。
附件: 《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相关审批流程》(厦规〔2012〕143号)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相关审批流程的通知
厦规〔2012〕14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2〕399号)精神,经研究,对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的相关审批流程通知如下:
一、改造形式和要求
(一)改造可采用保留原建筑和拆除重建两种形式。
(二)项目改造的用地面积及边界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重新确定,调整时将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土地进行等面积置换。
二、项目报件程序和材料
改造主体依用地所属区位向市规划局所属各规划分局(岛内为市规划局综合管理处)提出自行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房屋权证及附有条形码和坐标的宗地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策划方案及其它相关材料。项目策划方案应明确改造后土地用途、开发业态、开发强度及建筑高度,并应符合城乡规划。
三、项目初步审查
市规划局初步审查通过后,向各区政府就项目自行改造的可行性书面征求意见。
各区政府同意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主要包括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地块内需配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设施等内容。
四、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审批
自行改造项目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经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共同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局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上报市政府研究,研究通过的自行改造项目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库,由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会公布。
五、项目审批
(一)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库的自行改造项目,由市规划局依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核定后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批复及建设用地规划界址图。
(二)改造主体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向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市发改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三)改造主体凭地块规划条件批复及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用地申请。
(四)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确定拟协议出让地块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后,按规定进行公示并与改造主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办理项目用地批文。
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五)用地批文批准后,改造主体应按规定与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
(六)改造主体持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改造主体持建设用地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方案审查,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改造主体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依照《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管理的通知》(厦规〔2011〕32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颁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规划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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