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厦门段同安分输站及维抢修队等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6〕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厦门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88号)意见,决定征收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山村集体土地21767平方米、莲花镇云埔村集体土地3434平方米、汀溪镇五峰村集体土地1701平方米,分别作为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厦门段同安分输站及维抢修队、181#(26#)监控阀室、182#(27#)监视阀室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厦门段同安分输站及维抢修队 公共设施 用地 21767 同安区人民政府 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山 村委会 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厦门段181#(26#)监控阀室 公共设施 用地 3434 同安区人民政府 同安区莲花镇云埔 村委会 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厦门段182#(27#)监视阀室 公共设施 用地 1701 同安区人民政府 同安区汀溪镇五峰 村委会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东段干线(吉安-福州)厦门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88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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