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翔安区环境监测分站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6〕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934号),决定征收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集体土地1996平方米,作为翔安区环境监测分站业务技术用房地块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翔安区环境监测分站业务技术用房 公共设施用地 1996 翔安区人民政府 新店镇东园社区
二、征收土地范围在《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2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934号)批复的用地范围内,具体用地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50213201519095号)。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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