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10KV许垵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6〕1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110KV许垵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6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110KV许垵输变电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02号),决定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土地2976.567平方米,作为110KV许垵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

(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110KV许垵输变电工程

公共设施

用地

2976.567

同安区人民政府

洪塘镇龙泉村委会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安区110KV许垵输变电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5902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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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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